《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总第5期)》:
法庭阻止合并依赖的另一项原因是垂直交易损害了潜在的竞争对手——这体现了对并购塑造产业结构的认识。在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福特收购一家设备制造商提出的异议的基础上,法庭注意到在收购之前,福特曾帮助制造商检修动力设备,福特对价格也“确有影响”。一家外部企业也许会“在将来的某一天进入,开启引人注目的去集中化进程”,法庭写道,“但这家外部企业选择仅仅待在市场边缘。这是对现有竞争者的威慑。”换句话说,福特通过潜在进入形成的威慑——事实是,合并之前,福特可能已经扩张到了设备制造业内部——已经起到了重要的威胁作用。与之相关联的事,法庭观察到当一家位于竞争市场的企业与一家位于寡头市场的企业合并,这一合并可能导致从一个行业向另一个行业,“传递寡头市场的僵硬结构的后果”,因此“降低(市场)将来去集中化的可能性”。法庭要求福特将设备制造商剥离。
1950年代,国会、执法机构与法院都意识到了纵向整合带来的潜在危害之时,芝加哥学派开始怀疑纵向整合具有反竞争效果这一结论。他们主张:通过在企业内部使用行政管理取代市场交易,纵向整合产生了反垄断法应予保护的效率改进。如果合并未能带来效率改进,相对于竞争对手,合并后的企业不享有成本优势,从而不会导致施加进入壁垒的风险。他们进一步主张纵向整合不会影响企业的定价和生产战略,而价格和产出是芝加哥学派分析时运用的主要指标。在这一框架中,只有横向合并会影响竞争,“横向合并会提升市场份额,而纵向整合不会”。
芝加哥学派认为对杠杆和排除的顾虑都会产生误导。受制于“单一垄断利润定理”,企业能从一个市场上攫取的利润数额是一定的。即使两件产品需要按固定比例使用,企业也无法通过向相邻的市场扩张来攫取更多的利润。基于这一前提,垄断杠杆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竞争方面的问题。并且,由于激发杠杆的只能是效率改进,而非利润增加,杠杆的出现事实上有利于竞争。
博克认为:传统的对排除的顾虑没有根据,“通过纵向整合实现掠夺的可能性甚微”。制造商不会偏爱自己的零售子公司,除非这样做成本更低——博克认为,在这样的案例中,歧视会带来效率改进,企业会把这一改进传递给消费者。此外,任何企图给予自有零售商特权的制造商,都需要面对“提供有利可图的替代产品的,铺天盖地,蜂拥而来的进入者”。也就是说,博克的观点是:纵向整合一般不会创造出能够用来提高价格或限制产出的市场势力。在罕有的确实创造了这类市场势力的纵向整合案例中,博克相信合并企业终究会受到潜在的,或已经进入的竞争者的惩罚。考虑到这一点,博克主张:反垄断法对纵向整合的厌恶并不理性,“反对纵向合并的法律,不过是反对效率改进的法律罢了”。
随着里根上台,对纵向整合的这一观点成了国家政策。1982年和1984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为官员审查横向合并确定大方向的新《合并指南》。1984版《合并指南》特别包含了针对纵向整合的条款。作为全面调整反垄断司法实践的努力的一部分,新的《指南》收窄了允许官员阻止纵向并购的范围。虽然《指南》承认纵向合并可能引发竞争方面的担忧,《指南》的改变事实上构成了对纵向并购的许可。里根在任期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从未反对过哪怕一起纵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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