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文本,逐条加注条旨,在重点条文下进行“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适用指引”“条文参见”等的注释加工。本书的后半部分附录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除此之外,还收录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的流程图、表格等,方便读者查阅,是学习了解我国工伤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法规工具书。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本书收录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文本,逐条加注条旨,在重点条文下进行“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适用指引”“条文参见”等的注释加工。本书的后半部分附录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除此之外,还收录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的流程图、表格等,方便读者查阅,是学习了解我国工伤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法规工具书。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理解与适用
注意区别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我国《建筑法》中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一个用人单位,如果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除了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还可以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1“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目前,通过多边或者双边协定,一些国家可以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互免,但工伤保险却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这就意味着,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没有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但是,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由于这些单位一般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许多方面与公务员没有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仍参照公务员的做法,不适用本条例,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基础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单位,本条例明确规定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3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了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类别主要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情况与事业单位基本类似。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样的工伤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规定,这部分社会团体包括两类: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则直接适用本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而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非营利,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而且还在扩大。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
5“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是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三是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是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合伙、个人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类。
6“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注册会计师设立的合伙单位;二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7“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8“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条文参见
《社会保险法》第3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保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理解与适用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虽然一部分是为了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但主要还是为了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工伤保险费率]
关于行业差别费率,根据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条文参见
《社会保险法》第3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条文参见
《安全生产法》第76-86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根据《劳动法》第9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18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条文参见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保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工资总额]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预防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预备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业病]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