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释义系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释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医疗卫生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难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对农村贫困家庭实施医疗救助。2003年,民政部、原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部署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0号),试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到2008年,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国所有城镇和农村地区全面建立。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近年来,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发展迅速。覆盖人群逐步由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患病成员以及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方式由单一的临时性医疗费用补助发展为住院、门诊、资助参保参合等多种救助方式;结算服务从“医前垫付、医后报销”转向+“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一资金支出从最初的每年16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57亿元;救助人次从最初的每年1274万人次,增加到2013年的10832万人次;住院救助水平从最初的人次均954元,增加到2013年的1673元。2013年底,财政部、民政部合并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两个基金账户,有力推进了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暂行办法》总结、规范了近些年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主体责任和制度发展的目标,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在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结算服务等方面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
关于国家承担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主体责任。2003年、2005年,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分别开展试点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指导各地分别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财政于试点当年分别安排3亿元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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