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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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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占有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968
  • 作      者:
    (意)鲁道夫·萨科(Rodolfo Sacco),(意)拉法埃莱·卡泰丽娜(Raffaele Caterina)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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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鲁道夫·萨科,生于1923年,意大利著名民法学家、比较法学家,都灵大学私法教授,意大利林琴国家科学院院士。出版过包括《比较法导论》、《合同法》、《占有论》在内的多部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著作。因其杰出学术成就曾被巴黎第二大学、日内瓦大学、魁北克McGill大学等多所大学授予荣誉博士称号。任欧洲科学院院士、国际比较法学会会员。曾担任意大利比较法协会主席、法学国际协会主席。长期担任意大利最重要民法杂志《民法杂志》的主编。 
  
  拉法埃莱·卡泰丽娜,生于1974年,都灵大学私法教授,法律学部主任。出版过的学术著作主要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与地上权》、《法律的沉默维度》、《法律的认识基础——认知、表示与行为》、《认识过程与法律规则》等。 
  
  贾婉婷,1980年生,毕业于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出版译著《学说汇纂(第41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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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占有是民法中一特别重要之问题,在物权法、债法乃至亲属继承法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意大利现行法中的占有制度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特别强调“意思”因素的作用,这就使它具有了与采“客观说”的德国法截然不同的特征。除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意大利法在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效力以及占有的保护等方面也发展出了许多独特的规则,形成了一套统一、完整的占有制度。《占有论(原书第二版)》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意大利占有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占有论(原书第二版)》对制度的系统介绍并没有像一般的法学著作一样局限于理论和规范的层面,而是从理论、立法和司法等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综合阐述。书中大量引用了意大利的法院判决,使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此外,由于作者同时也是杰出的比较法学者,书中还将意大利的占有制度与法国法、德国法乃至英美法中的占有理论进行了比较,使读者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同一制度在不同法系、不同法律秩序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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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们引用的上述例子有一个共同点。占有的客观要素可以与法律的规定或判决的决定相符合;没有必要通过特定行为使实际情况与法律或判决的内容相一致;实际上,占有的变动与所有权关系的变动相适应;即使败诉方不适应新的状况,仍保留着与有权机关决定相反的意图,他的意思没有任何意义,占有状态的确定独立于败诉方的主观意思。
  反之,如果法律剥夺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但尚未将土地交付给承租人,那么出租人还没有失去其占有。如果判决确定不是占有人的某甲是所有权人,他也不能从占有人某乙那里将物夺走,某乙也不仅仅因为法院判决就成为物的看管人,相反,只要没有进行交付或法院的强制执行,他就依然保留这所有权人的意图和权能。
  如果法律或判决涉及从持有人到占有人的转变或消除占有的约束,这些规定或判决就会对占有产生影响。但在实际要素(体素)不存在的情况下它们也不能将该要素赋予占有主体。
  如果_二项占有状态产生于对司法决定的执行,当该司法行为不论因何种原因失去效力时,关于占有是否终止的问题适用与之相称的一项规则。司法行为的事后无效可以使持有变为占有,但不能使占有凭空产生;它可以中断过去对占有的“承认”,但不能创造一项新的“承认”。有时法官的行为不局限于确定“心素”的变换(即持有意图可转变为占有意图);它产生权利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不论实际情况如何,与司法判决相一致的情况是唯一能提起占有救济的情况。
  在夫妻别居的情况下法院院长采取的将房屋分配给配偶一方的临时措施也会对占有产生影响。有关返还占有的命令或法令在其效力之外不产生任何受保护的占有。而刑事扣押会消除对物的所有占有保护。显然,法官的决定只适用于其针对的对象,宣告某企业破产的判决不能使对破产人财产进行实际支配的第三人失去其占有。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不同方式对实际状态发生影响。
  首先,行政行为可通过一般且抽象的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和丧失产生影响。例如一项确定了新的建筑物间距的建筑法令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内容,作为结果,也改变了相邻占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昨天还是合法的建筑行为从今天起就构成了对邻居占有的侵扰。
  其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确定所有权的行使方式,进而对占有人和持有人也具有约束力。农业监察会决定授予人和分益佃农对土地的耕种方式,这就确定了对某种植物的种植是符合规定的还是构成侵犯。
  当行政行为将房屋的某一状态从私人转移给行政机关或为了行政机关而剥夺某一私人支配状态的内容时会导致更为复杂的问题。我们要问的是有权机关的意志自身能否改变事实支配力。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解释者们本能地与公权力站在一起,认为行政行为可以产生受保护的占有状态。紧急占用命令确保了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完成之前有权持有房屋,但如果行政机关在3个月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个人的支配力即回复,此时行政机关再收取房屋即构成剥夺占有,占有人可对其提起占有返还之诉。当公共征收的命令发布后,原所有权人即丧失了占有,珈果该入还停留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那他只是持有人。在这里,被征收人不是因为没有占有意思而失去占有。
  (三)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对私法关系发生影响的私人行为或事实中也存在着“占有外”情况对占有的影响问题。出卖转移占有吗?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了承租人的持有吗?延缓条件或解除条件的成就、始期的到来是否会导致相应占有状态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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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一部分 私法体系中的占有 
第一章 人与物之间的事实关系 
一、分配对物的法律支配力的标准 
二、多重标准的并存 
三、所有权——占有的侍女 
四、对占有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 事实支配力与所有权 
一、占有保护——实现社会和平的手段 
二、所有权与占有的并立 
三、对所有权与占有的保护是法律体系非理性化的体现吗? 
第三章 与所有权相关的事实支配 
一、同一体系中的所有权保护与占有保护 
二、具有完整保护的事实关系 
三、所有权与占有的双重保护与该体系的合理性 
四、占有是所有权的外观吗? 
第四章 事实支配的多种表现形式 
一、对事实支配力的多种保护 
二、事实关系的多重性 
三、占有、持有以及术语的翻译 

第二部分 占有的要件 
第五章 意大利法中的占有与持有 
一、《意大利民法典》第1140条中的占有与持有 
二、意大利其他法律中的占有与持有 
第六章 占有的要素 
一、事实支配力 
二、间接占有 
三、对一项物权的行使 
四、占有的主观要素 
五、占有客体 
六、对物权的行使 
七、特殊权利 
八、物权、相邻权与空间权 
九、对无体物的利用 
十、物权以外的支配 
十一、广播电视播放 
十二、主体 
十三、与占有不相容的因素 
第七章 持有的要素 
一、事实支配力 
二、间接持有 
三、持有的不同形式 
四、主观要素 
五、持有人资格 
六、独立持有与有资格的持有 
七、因提供服务或友情的持有 
八、共同生活 
九、持有与容忍 
十、因共同生活、提供服务、友情或容忍而行使的支配力的法律性质 
第八章 占有和持有的转化 
一、占有的流转与私法自治 
二、物的产生 
三、占有外关系的变化 
四、先占 
五、占有转化 
六、占有的继承 
七、交付 
八、短手让渡与占有改定 
九、占有时间合算 
十、占有的遗弃与丧失 
第九章 对占有的推定与证明 
一、问题 
二、对占有的推定 
三、最初产生支配力的事实 
四、证明手段 
五、对中间占有和前占有的推定 

第三部分 对占有的损害及救济 
第十章 对占有的损害 
一、对法源的回顾 
二、对占有人或持有人剥夺的客观要素 
三、对间接占有人剥夺的客观要件 
四、侵扰的客观要件 
五、剥夺的暴力性和隐秘性 
六、对受害人意志的违反 
七、剥夺和侵扰的主观要素 
八、正当原因 
九、损害的来源:司法当局和破产管理人 
十、损害的来源:权利人 
十一、损害的来源:公共行政机关 
十二、损害的来源:劳动者 
第十一章 占有救济 
一、有关占有保护的问题 
二、程序问题 
三、占有诉讼与权利主张诉讼 
四、多种占有理由的对立 
五、占有诉讼的对象 
六、损害赔偿请求 
七、请求与判决之间的关系 
八、提起请求的期限 
九、占有诉讼的原告资格——基本要点 
十、被授予占有返还之诉之人 
十一、其他占有诉讼的原告资格 
十二、占有返还之诉的被告资格 
十三、其他占有之诉的被告资格 
十四、必要的第三人 
十五、剥夺者的理由 
第十二章 新施工和潜在损害 
一、法律制度中的新施工和潜在损害 
二、新施工 
三、潜在损害 
四、事实的来源:公共行政机关 
五、救济手段:对象和期限 
六、提起救济的人和救济所针对的人 

第四部分 占有的占有外效力 
文献说明 
法源索引 
名词索引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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