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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0858
  • 作      者:
    文姬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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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文姬,女,1980年2月生,湖南醴陵人。2002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获理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院客员研究员。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已在《法学论坛》、《刑事法评论》、《中国监狱学刊》等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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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主要论及三个问题:一是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及其检验;二是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地位;三是人身危险性体系的理论重构。后两个问题都是建立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正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决定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体系地位以及人身危险性的体系结构。
  以人身危险性评估为主题写作,在现阶段的刑法学环境下,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的工作。“费力”是因为它涉及到管理学、统计学、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要全面掌握它的内容和深入论证它的推理方式,具有很高的难度;“不讨好”是因为人身危险性是主观主义刑法的内容,而现代世界刑法学的大环境是主张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刑法虽然在辩证主义哲学下仍有一席之地,但真正问津者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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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官方的讯问,并保持沉默;(2)控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的或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方式强迫其供述或者提供证据;(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者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出于真实的自愿,任何基于外在压力或强制而作出的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4)事实裁决者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中,控方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以前的不法行为证据或者定罪证据,将对被告人产生某种精神上的强制,而损害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因为如果被告人在事实裁判者面前不进行反驳,事实裁判者将很有可能在上述的启发式偏见下,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所以,允许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结果将是导致被告人为了防止事实裁决者的不公平偏见以及降低其不良品格证据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被迫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而出庭作证,接受控方对其不良品格证据的交叉询问。所以,在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该项权利之前,在刑事审判中应当禁止控方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如果需要运用品格证据,但又做到不违反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那么,运用者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是在被告人首先“启动”有关品格争论的情况下。也就是下面谈到的“品格证据禁止原则”的集中例外的情况。总体来说,运用品格证据而违反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问题,是一个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所以在后面的论述中,笔者将主要讨论品格证据或者人身危险性评估产生的“不公正的偏见”问题,而不讨论它们所产生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问题。
  最后,是避免争点的混淆与效率的损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第403条明确规定:证据虽然有关联性,但其证明价值明显不及所含有的不公平的偏颇、导致争点混淆,或者有误导陪审团的危险,或者被认为是不当拖延、费时或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时,也可以被排除。对于不公正的偏颇,前面已经介绍过了。对于导致争点混淆和不当拖延,403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审判还是适合的,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品格证据的用处都是不大的,而且有混淆争论点,转移审判重点的危险。但是,对于少数案件来说,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很大,甚至是案件的主要争论点(例如民事审判中关于雇主的歧视案件),那么,公正的价值是优先于效率的。当然,这里也涉及到被告人不良证据适用的例外问题。
  2.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的例外
  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的例外,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相伴而行,自从有了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就有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的例外。并且,这种例外在今天的英美法系越来越多,以至于有人甚至宣称不良品格证据禁止应当成为例外,而不是原则。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的不良品格成为案件的争点。“这并不是指品格与案件争议的某些事实相关,而是指品格本身就是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作为直接证据而使用,并经常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它的证据形式也不受到任何限制,除声誉证据或意见证据以外,还可以提出以前的不法行为证据或定罪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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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概念辨析
一、人身危险性的发展脉络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与人格评估的混同
三、人身危险性理论对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借鉴

第二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和应用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历史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种类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应用

第三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的借鉴和检验
一、我国再犯危险性评估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具体方法的借鉴
三、我国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的完善
二、本次违法性判断与违法历史调查相结合
三、责任判断与再次违法危险性评估相互补充
四、刑罚裁量与保安处分措施择一选择
五、死刑的双重限制
四、人身危险性评估检验方法
五、贝叶斯原理指导下对人身危险性评估检验方法的完善

第四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
一、专家证言及其适用规则
二、品格证据及其适用规则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证据资格的证明

第五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体系性地位
一、基率的含义
二、基率证据在法庭中的运用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
四、人身危险性评估在量刑中的体系地位

第六章 人身危险性体系的理论重构
一、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性
二、违法历史与人身危险性
三、行为人人格与人身危险性
四、药物滥用与人身危险性
五、“人际环境”和人身危险性
六、人身危险性体系的理论重构

第七章 人身危险性的司法应用
一、客观违法性判断与主观有责性判断相分离
……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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