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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9833
  • 作      者:
    (英)戴雪(A.V. Dicey)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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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我们时代的《论法的精神》
  ★ 英国法学名家A.V.戴雪哈佛讲座,启迪国人公共智识
  ★ “这本书融合了史家与法学家的智慧,向人们展示了法律形式与条文背后的东西。……是我们时代的《论法的精神》。 ”——《泰晤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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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雪(A.V. Dicey,1835—1922),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与史学家,在思想上深受边沁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因精通英国普通法并深谙英国法律史,于1882年被选为牛津大学瓦伊纳英国法讲座(Vinerian Chair)教授。
  戴雪的代表著作有:《英宪精义》(1885)、《论冲突法》(1896)、《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1905)以及《英国反对爱尔兰自治法的理由》(1920)等。其中,《英宪精义》是戴雪获得学术盛名的著作,被公认为了解英国宪法精髓的启蒙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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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共舆论的力量》为戴雪研究英国法之著名作品。戴雪选取独特角度,研究19世纪英国政治法律变迁与英国各个时期的哲学思潮、舆论思潮之间的深刻关系,是理解19世纪英国政治法律史不可或缺的、充满洞见的著作。本书由12次讲座构成,逐次论述了法律与公共舆论的关系、特点,以及19世纪英国的三个主要立法时期,即托利党主导的立法停滞时期、辉格党主导的边沁主义时期以及19世纪末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潮影响下的集体主义立法时期。
  经由本书,读者可以了解一个很具代表性的国家及时代,其立法如何较为迅速地体现了社会阶层在不同时期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并能初步了解现代社会中立法和思想舆论之间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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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戴雪是一个博学深思的学者。他不但能善于分析事理,以勾取玄要部分,而且能于变异与芜杂的实事之中,抉择主要原理。他本来具有文学的天才,故在他的书中命意遣词,均属匠心独运。
  ——历史法学派名家 保罗·维诺格拉多夫爵士(Sir Paul Vinogradoff,1854-1925)


  这本书融合了史家与法学家的智慧,它向人们展示了法律形式与条文背后的东西。……这本书就是我们时代的《论法的精神》。
  ——《泰晤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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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讲
  本书这些讲座的目的是揭示19世纪的英国立法或立法的缺失与多变的公共舆论潮流之间密切的依赖关系。
  我想,大多数学生都会欣然接受立法对公共舆论存在依赖关系这一事实。我们大家都习惯赋予公共舆论某种神秘的、几乎超自然的力量,却未能考察当我们谈论公共舆论时,公共舆论究竟指什么,我们也并不了解它的权能的真正界限,无法确定其发挥功能的方式。法律依赖舆论这种说法并不使人感到吃惊;令人感到好奇的是如何将它限定于英国,限制于19世纪的英国。不过,这种限制乃有意为之,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确实,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制度的存在与变迁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依赖人类的思想与情感。换言之,人类制度生长、兴盛于社会之中,因而它依赖社会的意见。
  休谟写道:“由于力量总在被统治一方,统治者除了舆论之外再无他法以支持自己。因此,政府惟一的基础是意见;这条格言既风行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也适用于最专断、最军事独裁的政府。埃及的苏丹、罗马的皇帝可以违背臣民的情感与意愿,像驱赶野兽一样驱赶手无寸铁的臣民,但是至少,他们必须通过意见来引导马穆鲁克(mamelukes)或禁卫军(praetorian bands),把他们当人对待。”
  同样,即便是南方种植园主对待他们的奴隶,在根本上也必须依赖黑奴们的意见,哪怕种植园主们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大权。黑奴联合起来,在体力上也超过种植园主个人的以及一些支持、帮助他的白人的力量。黑人们是由于意见才服从奴隶主的,而不论其意见有无根据。他们认为,从长远来看,与奴隶主的对抗会导致最剧烈的冲突。他们甚至由于服从的习惯而顺服奴隶主。服从的习惯建立在一系列复杂情感的基础上,虽然偶尔伴有对反抗的惩罚。这些情感包括诸如对优越的能力与勇气的钦慕,或对善意的感激。黑人服从的习惯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恐惧,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氛围。总之,依靠意见统治的白人,既受到他们奴隶的尊重,同时也带来自尊,奴隶主具有的品质使他们有能力、权力成为主人。在此,我们丝毫不关心这种观点的对与错。我们只想以之为证据,表明即便在已知最极端的情形下,休谟的理论也能得到很好的支持,即政府的真实基础是被统治者的意见。但是,尽管对法律的服从必须通过某种舆论来实现,休谟似是而非的观点已经成为老生常谈,但这种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我们所谓的“公共舆论”的结果。当被运用于立法领域时,这一术语仅仅简要地描述一个特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信念,表明法律的存在是有益的,因此应该得到守护,或者是有害的,因此必须加以修正或废除。公共舆论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这种论断意味着法律的制定或废除依据的是该国居民的意见或意愿。因此,如果适当理解,这种观点就恰当地描述了当今英国的情形,但却不能用于描述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而且,即便对于英国而言也并非总是正确的。
  因为首先,在许多国家中,几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舆论概念,可以用来表达民众变革或改进他们制度的希望。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更多地是被习惯影响而不是思想。他们的生活方式受制于习惯规则。这些规则根源于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需要,甚至根源于古代立法者的理论思索。但不管这些规则的根源是什么,它们的存在与延续都确切地依赖使用与习惯。事实上,只有在较高文明特点的环境中,意见才能主导立法变迁。在许多东方国家,意见可以更好地被描述成存在了几代人之久的传统或本能感情;而通常,这些传统与情感厌恶改变,希望保持祖传的习惯。像在西方一样,在那里宽泛意义上的意见也发生作用;但这种长久存在的、厌恶变革的情感将社会维系在传统的界限之内,和19、20世纪英国的公共舆论完全不一样,后者要求对国家的法律进行持续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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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译者前言
导言
第一讲 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
第二讲 英国立法舆论的主要特征
第三讲 民主与立法
第四讲 三种主要的公共舆论思潮
旧托利主义或立法停滞时期(1800—1830)
边沁主义或个人主义时代(1825—1870)
集体主义时代(1865—1900)
第五讲 旧托利主义或立法停滞时期
第六讲 边沁个人主义时代
第七讲 集体主义的兴起
第八讲 集体主义时代
第九讲 边沁主义对集体主义的影响
第十讲 立法舆论的逆流和支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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