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开封市金属回收公司下岗工人,现在中牟县某乡小店村开办一个养猪场。2001年9月27日上午,王某借用小店村村民张某、王甲、王乙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1头生猪准备开到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所设的收猪点销售。路上,遇到中牟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车。经检查,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缴纳养路费为由,向张某、王甲、王乙3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放在仓寨乡黑窄村村南,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车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某通过仓寨乡党庄村马某的帮助,才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29头生猪运抵开封时,又死亡13头。同年11月22日,王某向县交通局申请赔偿,遭到拒绝,隧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交通局赔偿生猪死亡损失10500元,交通费损失1700元。
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看是否满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侵权行为人为中牟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二是行为要件,即只有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才认为是国家侵权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不是国家侵权行为。本案中,由于张某、王甲、王乙的小四轮拖拉机没有缴纳养路费,中牟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这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一决定本身是正确的。但中牟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车辆为运送生猪的特殊性,在作出暂扣决定后直接驾车驶离,导致王某的生猪在炎热的天气里因挤压受热死亡,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三是损害结果要件,即国家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本案中,王某的生猪死亡15头,存在现实的财产损害。四是因果关系要件,即要求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中牟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王某财产受到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满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请求理应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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