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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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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2634
  • 作      者:
    皮剑龙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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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皮剑龙,律师,法学教授。曾在国家监察部和中央纪委工作数年。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并担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教授。
    皮剑龙律师擅长房地产开发、融资与投资、破产与清算、重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运营、股份制改造、涉外贸易等法律事务,以及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涉外贸易纠纷和重大影响刑辩案件诉讼与仲裁的代理。
    皮剑龙律师先后参与编写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释解》、《破产清算律师实务》、《中国古代的清官与廉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机关应诉必备》、《中国法律大事典》等著作,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起草和研讨工作,并参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起草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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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是作者对十几年来金融法律服务创新的思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从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业务内容角度,针对近些年来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法律业务进行阐述。第一篇主要讲述金融机构在银行、保险、信托、基金、期货、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衍生品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实务,第二篇主要讲述企业在债券、证券、票据、信用证和国际保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实务,第三篇阐释新型金融犯罪的法律实务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这里面既有新制度的评述,也有新理论的探索,更有新业务的介绍。作者在本书中分享的办理新金融业务的经验和分析研究新金融法律制度的心得,可为律师同行、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公司法务等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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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法律出版社决定从2006年起,结合中国律师面临的新的执业环境、执业领域以及执业发展需求,对原“律师业务必备”丛书进行改版,重新规划,陆续推出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欣闻此事,我很高兴。法律出版社的这一举措,将是一次对我国优秀律师的优秀执业经验的集中总结,丛书的作者都是国内长期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资深律师,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总结,提供出非常宝贵的执业策略和操作指引,这些内容正是目前我国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水平提高过程中亟需了解和学习的内容,必将对我国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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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索赔与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2l条至第27条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2)提供索赔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核定赔偿。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要求及索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索赔时效。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2.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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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律师金融机构法律业务
第一章 律师银行法律业务
第一节 我国银行法律概述
一、银行概述
二、我国银行法律框架
三、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实务
一、知识产权质押基本概念
二、我国银行知识产权质押概况
三、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律师实务
第三节 银行银团贷款法律实务
一、银团贷款业务简介
二、银行银团贷款律师实务
三、银团贷款转让标准和条件参考文本
第四节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实务
一、银行不良资产基本概念
二、我国现行涉不良资产立法情况及评析
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律师实务
第五节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中的法律实务
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简介
二、银行信贷业务转让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三、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律师实务
四、《贷款转让主协议》述评
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参考文本
第二章 律师保险法律业务
第一节 我国保险法律概述
一、保险概述
二、我国保险法律体系
三、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保护
一、保险产品设计基本原则
二、保险产品设计程序
三、保险产品设计律师实务
四、保险产品设计条款实例
五、新产品——专利侵权保险设计评析
第三节 新险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务
一、新险种知识产权保护简介
二、新险种知识产权属性分析
三、新险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
第四节 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的构建和运行
一、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简介
二、保险公司风险合规体系构建
三、保险公司风险合规律师法律意见实例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法律实务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二、保险资金运用新规定解读
三、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律师实务
四、保险资金信托运作律师实务
五、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律师实务
第三章 律师信托法律业务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律概述
一、信托概述
二、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
三、我国信托法律体系的建立
……
第二篇 律师非金融机构法律业务
第三篇 律师其他金融法律新业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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