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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
0.00     定价 ¥ 8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5376
  • 作      者:
    贾宇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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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宇,男,汉族,青海贵德人,1963年2月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长期从事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反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等研究,代表作有《国际刑法学》《犯罪故意研究》《刑法学》《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等。曾主持多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司法部等规划项目,多项研究成果获得教育部、司法部等优秀学术成果奖,一百多篇专业论文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学术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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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贾宇检察长的新力作《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既是对新时代检察理念的系统解读,也是对近年来浙江检察工作实践的全面总结。
  《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围绕“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客观公正立场”“监督与办案相统一”“公益守护”“智慧借助”等六大新时代检察理念展开论述,政治站位高,学术视野广,前瞻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强,既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总要求,又深刻体现了一名大检察官、一名法学家具有的格局与担当,对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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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
  3.依法适用不批准逮捕权。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过高是理论界多年来一直批评的问题。检察机关近年来逐步更新理念,通过完善机制来减少羁押率。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注重审查犯罪证据,不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构罪即捕”的现象还存在。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严重影响被羁押人的家庭、工作和生活。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负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和追诉犯罪,如果不能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将背离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宗旨,很难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很多省级检察机关采取对“捕后判轻缓刑”进行考核的措施,对下级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措施进行限制,要求对可能判处轻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适用羁押措施,效果比较明显。捕诉一体改革后,有观点建议通过逮捕诉讼化的方式完善逮捕程序,进一步降低审前逮捕率。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批准逮捕的审查、评估和考核机制,转变理念。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外难免会发生逃跑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只要是在适当的比例范围之内都是可以接受的。通过提高逮捕率来进一步降低逃跑比例、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庭审到案比例,会使更多不必要羁押的人被批准逮捕,这不符合比例原则、经济原则,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4.用好相对不起诉权。相对不起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政策,结合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作出具体处理。该项权力的行使有利于挽救轻微犯罪的嫌疑人,给轻微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受“罪犯”标签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行使该项权力,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犯罪也移送法院审判。司法实践中适用相对不起诉比例低的原因有很多。一是不敢用,检察官担心因行使相对不起诉权遭受非议,害怕他人背后指责滥用权力、徇私情,部分检察官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用、不敢用相对不起诉权。二是怕麻烦,对于轻微犯罪,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事实清楚,程序简单,易于操作。如果要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内部要层层审批,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对外还要公开听证,公布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程序,程序要比提起公诉烦琐的多。在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基层检察官更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不是作出相对不起诉。省级检察机关应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基层检察机关积极依法行使相对不起诉权力。基层检察官要转变理念,有担当精神,提高能力水平,敢用会用相对不起诉权。
  5.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的制度。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其二,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具有不起诉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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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检察理念的概念与特征
一、检察理念的概念
二、检察理念的特征
第二节 中国检察理念的历史沿革
一、近代检察理念的产生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理念
三、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检察理念
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检察理念
第三节 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实现保障
一、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基本内容
二、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实现保障
第四节 新时代检察理念的研究价值
一、检察理念的研究综述
二、新时代检察理念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第二章 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理念
第一节 检察工作政治性的内涵及其要求
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节 检察工作业务性的内涵及其要求
一、以办案为主要手段
二、对法律规则和底线的坚守
三、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履职办案
第三节 检察工作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内涵及其历史脉络
一、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内涵
二、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历史脉络
第四节 检察工作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实现
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内涵、渊源及意义
二、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三、全面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第三章 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
第四章 客观公正理念
第五章 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理念
第六章 公益守护理念
第七章 智慧借助理念
第八章 新时代检察理念与检察智能管理
第九章 新时代检察理念与检察官能力建设
第十章 新时代检察理念与检察制度改革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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