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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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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47565
  • 作      者:
    作者:郑毅|责编:周丽君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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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不简单地体现为市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向300余个的数量递增,更是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备案审查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组成的“设区的市级”立法主体“俱乐部”中,设区的市作为基本型,是剖析地方立法权改革与实践的基础样本;自治州和经济特区作为衍生型,不仅共享着城市立法权实施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更在双重立法权选择适用、变通权界限及其控制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制度需求。本书试图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前述问题展开全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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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地方立法权制度改革与研究综述
二、本书的特色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
上篇 改革的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
第一章 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制度背景与逻辑
一、2015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概述
(一)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简史
(二)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与设区的市级主体的扩充
二、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脉络、背景与风险
(一)“较大的市”的发展脉络
(二)市级立法权扩充的背景
(三)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潜在风险
(四)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的逻辑缺憾
三、从“设区的市”到“设区的市级”:作为改革延伸的经济特区与自治州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与不变
(二)自治州立法权格局的相应变革
(三)小结
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宪法基础
一、2018年修宪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宪性
(一)2015~2018年:“空窗期”设区的市立法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三种合宪性解释方案
(三)超越第100条:“谨慎放权”与《立法法》诱发的宪法变迁
二、《宪法》第100条第2款“谨慎放权”意图及其实现机制
(一)“谨慎放权”的宪法意图
(二)“谨慎”和“放权”的实现机制
三、《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谨慎”控制及其局限
(一)《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权的控制机制
(二)《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控制机制的局限
四、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放权—控权”均衡
(一)宏观背景:作为“谨慎放权”实现机制的“党的领导”
(二)制度核心之一:“不抵触”的理论意涵及其规范适用
(三)制度核心之二:“报批准”的程序价值及其引申内涵
(四)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衔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角色
第三章 地方立法权改革若干疑难问题的规范诠释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畛域
(一)《宪法》第100条第2款:设区的市级立法范围限制的隐身与引申
(二)“等内等”抑或“等外等”?
(三)“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内涵与解释弹性
二、超出三类事项范围的既有较大的市立法的修改空间
(一)修改可能性:一种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案
(二)恣意的规避:逻辑与实践
三、《立法法》第76条“特别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
(一)范围标准
(二)程度标准
四、《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分歧与弥合
(一)从解释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色梯度
(二)从应然到实然:现实规范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下篇 改革的延伸: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立法权
第四章 自治州立法权结构的二元化及其选择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二元立法权格局的实施之惑
(二)《立法法》文本诱发的立法权划界困境
(三)破题思路的转换及其逻辑构建
二、纯粹立法事项的选择标准及其证成
(一)纯粹一般地方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二)纯粹自治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三、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重合性事项的畛域划分
(一)形式重合情况下自治州人大的选择权及其限制
(二)实质重合情况下自治立法权的充分行使
四、存在既有立法情形下的选择特例
(一)单一类型立法权的错位及其纠偏模式
(二)重合性事项的立法权选择模式
(三)自治县既有单行条例情形下上级自治州对立法形式的选择模式
五、对自治州的双重立法权格局的再认识
(一)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策略意图
(二)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理论背景
(三)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基础
(四)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法治进路
(五)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方法价值
第五章 《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证样本的选择
(一)实证视角中的自治州立法权制度改革
(二)作为实证样本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双重立法权的实施现状
(一)1986~2017年:《立法法》修改前湘西州地方立法概况
(二)《立法法》修改以来湘西州地方立法的主题分布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立法权实施的难点与问题
(一)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界定之困
(二)双重立法权区分的畛域之惑
(三)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的意识之疏
(四)机制创新诱发的次生问题之虞
四、新时代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发展与完善
(一)重视政府规章的法治功能
(二)规避地方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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