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疑难法律实务深度解析》: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而上述的法(2009)165号通知第2条规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可见,最高院对审理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采用了非常严格的标准,以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
展开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主任 梅向荣
作为建筑世家中培养出的法律人,杜律师既耳濡目染建筑实务,又用心钻研法律规范。这本书正是建筑实务与法律规范完美结合的范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 李刚
本书紧贴实务,内容丰富,体现了杜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工程实务基础,对如何加强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中的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中国建筑学会BIM专业委员会委员、教授 解本政
杜律师的这本书,凝聚了一名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的智慧和汗水,体现了杜律师严谨的工作风格和专业精神。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建筑企业人员,这本书都值得认真去读。
——广州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镇慧
矢志术业专攻建设工程法务的杜律师令人信服地完成了这部走心的无私鸿作,不但案例最新、法条最全、洞悉最深,而且文献详实、业务扎实、经验务实,尤其是对这一领域的法律争议点精准聚焦,也是法学院师生实践技能演练的绝佳参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滕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