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企业经营者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规定
目前,中央与地方主管部门均已制定了较为全面、规范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与经营者薪酬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考察各级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并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分别规定了两类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绩效薪金直接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并规定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由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组成。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引入了经营者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延期支付收入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调研结果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受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约束相对较为严格,企业薪酬的自主性、灵活性相对较低。同时,国有企业的特殊体制使得国企经营者的薪酬成为社会敏感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导致收入分配不合理。访谈结果还表明,民营创新型企业受相关政策的直接约束与影响相对较少,在经营者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的制度、方法的制定与实施上相较于国企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其经营者薪酬体现了市场导向、业绩导向、竞争导向的突出特点。
3.3.3企业股权激励的规定
目前,中央与省、市各级政府已经制定了有关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法规文件。相关政策对企业股权激励的全过程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实施对象、资格审核、考核指标、收益水平、授予数量、激励方式、程序、行权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受到了关注和重视,但是仍然有较多限制经营者持股和获得股权收益的政策规定,比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0-/0以内”。
实证结果表明,安徽省创新型企业经营者薪酬和持股比例不相关。调研访谈也显示,安徽省目前股权激励实施范围与力度较小,即使是已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激励效果也大多不理想,以上情况与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和监管机制的缺失不无关系。目前,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创新示范区正在积极开展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为安徽省全面推行企业股权激励提供了实践经验与参考范例。此外,安徽省创新型企业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对长期股权激励的作用有了较为全面、深刻的认识。2011年11月26日,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省政府发布《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了7部配套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安徽省股权激励与分红激励试点的政策体系,为合芜蚌试验区的股权、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3.3.4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是指针对绩效薪酬、奖金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缴纳规定。中央出台的政策主要以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纳税期限的规定等为主。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所得税颁行了多项文件,如《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经营者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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