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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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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9745561
  • 作      者:
    黄薇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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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细化网络侵权责任、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民法典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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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薇,曾任全国人*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现任全国人*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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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全国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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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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