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2019个税新法规学习读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217184
  • 作      者:
    吴健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
收藏
编辑推荐

#购书免费赠送10节精品视频课#


个税新政重磅来袭

及时深度立体剖析

深度参与《个人所得税法》全面修订工作

税务机关、事务所、央企,实战经验丰富

 

■  系统讲解: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  全面解读: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案例说明:各类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  精准解析: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  深度探秘:外籍人员个税政策变化


展开
作者简介

吴健 

 

■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兼职老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后续教育特聘讲师。

 

■  省级“稽查能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等重大税收政策制定。

 

■  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地市级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涉税培训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编撰图书十余本,如《中国税制》《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解读 实务操作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精析、财务处理与实务操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精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政策解读 案例分析 实操指导》《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指南与案例解析》等。


展开
内容介绍

【2019个税新法规   配套改革全讲解   以案说法深剖析】


■  紧扣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的财税改革热点。本书围绕将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调整和完善应税所得项目、完善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  解析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本书详细介绍了全新个人所得税制度,除系统讲解2019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外,还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配套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如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操作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和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办法、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境外所得抵免办法以及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等。


■  强调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本书重点介绍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范围,提高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保留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等预扣预缴规定,以及年终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等等。


■  精解典型个人所得税实务案例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如何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即使是专业人员有时都会拿捏不准。本书列举了大量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以案说法,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答疑解惑。例如,对苏宁环球增发税务事件、博皓投资股东借款税案、公司上市前转制折股典型案件、美团股权激励诉案等案例的深入剖析,使股权投资、股份转让、撤资等资本交易领域的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得以解决。


■  突出个人所得税征纳操作实务

作者在税收管理一线、涉税中介和财税培训中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缴纳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很深的了解,对征纳双方的困惑感同身受。本书对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做了详细的讲解。例如,对于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都从税收政策延续、变化和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操作讲解。本书还给出了年终奖金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解决了增加一元年终奖需多缴数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本书特别适合税务干部、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税收咨询服务人员,高收入者以及财经类相关专业师生等学习和参考。


展开
精彩书评

★本书紧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内容,突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自行纳税申报,系统讲解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并比较研究了新老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变化,是学习与应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难得的一本指导书。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

财政与税务学院院长  朱军

 

★学习吴健老师的《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一书,知其理、品其味、识其性、用其道。

   ——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

 

★吴健先生不仅税收征管实践经验丰富,而且在税收政策研究方面著述颇丰。本书系统性地介绍了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政策,同时辅以丰富的案例对新政策进行了深度解析,内容非常全面实用,值得所有的税务专业人士作为工具书收藏与学习。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刘雪华

 

★立足实务,以案例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是该书的一大亮点。本书在系统介绍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同时,突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资本交易等,政策解析与实操指导相结合,有深度、有宽度、有高度,是高收入群体、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人员非常实用的参考书。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尹秋明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二节 “为他人虚开”被判处缓刑案解析

本案例是当事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案值较大,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案,案例中符合缓刑的量刑情节值得总结。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X县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通过X县亿鑫锌业有限公司周某了解到阳某(另案处理)可以提供生产原材料瓦斯泥,并从阳某处购进瓦斯泥。2015年4月,阳某提出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走账资金由阳某方提供,开票费为票面金额的7.5%。王某随即与潘某兰(恒盛公司会计)商量购进此发票,并安排其根据公司当月所需进项税金额计算出需要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之后,由潘某兰与阳某联系开票事宜,提供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票资料,并告知所需发票票面金额、产品名称等票面内容。阳某则根据票面内容提供以L市利邦实业有限公司或L市源辉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恒盛公司。同时,阳某根据潘某兰的要求,经彭某(己另案处理)提供资金,或直接转到潘某兰建行账户及其夫罗某乙名义开立的建行账户,或经由阳某建行账户及其弟妹罗某甲名义开立的建行账户转到罗某乙建行账户。最后,恒盛公司再根据票面金额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回笼到开票单位账户,并通过潘某兰或罗某乙的建行账户按照票面金额的7.5%支付开票费至阳某的建行账户。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通过王某、潘某兰的直接安排和操作,恒盛公司在未与L市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和L市源辉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阳某处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8份,票面金额7582978.77元,税额1289106.46元,价税合计8872085.23元,且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案发后,X县公安局已暂扣恒盛公司认证抵扣的税额1289106元。王某主动向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观点

恒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王某、潘某兰作为恒盛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恒盛公司及王某、潘某兰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潘某兰系主犯,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观点B

恒盛公司观点

恒盛公司对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王某及其辩护律师观点

王某对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王某的辩护律师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恒盛公司虽与L市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和L市源辉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但与其他人有超过本案开票金额的实际货物交易,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恒盛公司属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让他人为自己代开”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虚开的税款数额系较大,而非巨大。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额退缴税款,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潘某兰及其辩护律师观点

潘某兰对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潘某兰的辩护律师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恒盛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2015年4月的开票行为,潘某兰未参与,虚开的数额应当减去真实交易数额。潘某兰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以电话形式传唤潘某兰,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潘某兰系从犯,其只是接受雇主的工作指示履行工作职责;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人民法院对潘某兰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恒盛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潘某兰作为恒盛公司的主管人员,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72085.23元,税额128910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罚。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潘某兰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潘某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潘某兰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恒盛公司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对恒盛公司和王某、潘某兰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违法所得1289106.46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王某、潘某兰的辩护律师提出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让他人为自己代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数额应当减去真实交易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潘某兰为自首,系从犯的意见,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潘某兰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另潘某兰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虽然是接受雇主的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但其明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依然积极参与实施,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故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额退缴税款,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王某、潘某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王某、潘某兰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征管的制度,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恒盛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2)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潘某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4)没收恒盛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1289106.46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恒盛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72085.23元,税额128910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兰系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王某犯罪以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潘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恒盛公司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该公司及王某、潘某兰酌情从轻处罚。恒盛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潘某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H省X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潘某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王某、潘某兰量刑错误”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案件,王某、潘某兰系恒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对王某、潘某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不应并处罚金,但以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潘某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对王某、潘某兰均并处罚金10万元系量刑错误,但适用法律没有错误,故该抗诉理由部分成立,人民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对潘某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恒盛公司量刑适当,但对王某、潘某兰量刑不当。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H省X县人民法院(2017)X03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二项中对王某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项中对潘某兰的定罪部分;(2)撤销H省X县人民法院(2017)X03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对王某的量刑部分以及第三项中对潘某兰的量刑部分;(3)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4)潘某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税务律师解析

案例中的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参与辩护,从裁判文书看,律师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同时又提出或数额、或自首、或初次犯罪的问题。律师的辩护观点是矛盾的。

律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要注意资金流向、税款认证抵扣、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部分虚开还是全部虚开,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过磅单、运输费发票、开票方受票方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资料,由表及里、深入浅出地进行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三个量刑档位,分别是:

(1)入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本罪的三档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②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的量刑问题

本案中恒盛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72085.23元,税额1289106.46元,按上述规定应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王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兰系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则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法发〔1996〕30号文件的规定,王某、潘某兰的基准法定刑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王某、潘某兰不可能被判处缓刑。但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在对本案判决时最终认定王某、潘某兰虚开税款数额应为“数额较大”,这对王某、潘某兰能够获得缓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人民法院为何没有遵循法发〔1996〕3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本案属“数额巨大”?这样判处是否错误?

实践中法发〔1996〕30号文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设置的量刑标准已不符合现状,过于严苛,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法发〔1996〕30号文件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看,两罪并无多大区别,而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却相差数倍。特别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虽然骗取税款数额相同,但一个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另一个采取其他手段,两者就可能量刑差异巨大,显然不够公平合理。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过答复,即《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该批复明确:“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法研〔2014〕179号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制定的电话答复,其制定程序不属于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其形式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形式,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法院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审判中无法直接援引法研〔2014〕179号文件,在法发〔1996〕30号文件仍然现行有效的情况下“贸然”调整量刑标准将会承担较大的司法审判风险。


展开
目录

目录简化版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简介

一、所得与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与功能

四、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与修订进程

第二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既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项目

一、征税对象

二、税源与税目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第三节 税 率

一、税率概述

二、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概述

二、外币折算

三、捐赠支出的扣除

第三章 综合所得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综合所得的计征项目

二、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二节 扣除项目

一、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二、基本费用扣除

三、专项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

五、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三节 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二、继续教育

三、住房贷款利息

四、住房租金

五、赡养老人

六、大病医疗

七、办理扣除的时间

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九、后续核查与管理

第四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工资、薪金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费用扣除

三、应纳税额

四、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六、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七、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八、内部退养的一次性收入

九、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

十、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补发工资

十二、新老税制衔接

第六节 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四章 经营所得

第一节 经营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

四、应纳税额

五、核定征收

六、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七、征收管理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所得

一、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入总额

四、税前扣除

五、亏损及其弥补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征收管理

第三节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的界定

二、查账征收应税所得的确定

三、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五、清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六、征收管理

七、案例分析

第四节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建安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财产租赁所得

第一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 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转租财产的处理

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处理

三、个人投资设备所得的处理

第六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界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

第三节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二、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第四节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所得

一、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二、征收管理

第七章 财产转让所得

第一节 财产转让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与应纳税额

四、营改增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影响

五、纳税前置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概述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与纳税地点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

六、纳税申报

七、备案表及其填报

八、技术成果投资选择性税收优惠

第三节 转让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二、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第四节 限售股转让所得

一、限售股的概念与分类

二、征税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收管理

五、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一、纳税人与应税项目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三、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认

四、纳税申报

五、以转让资产方式转让股权

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所得

七、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八、个人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综合案例

第六节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优惠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的条件

四、接受投资满2年后上市的处理

五、违规享受优惠的处理

第七节 房地产转让所得

一、住房转让所得

二、其他房产转让所得

三、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得

四、个人转让受赠房产

第八节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一、买卖虚拟货币所得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

三、个人转让汽车所得

第九节 财产拍卖所得

一、征税项目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核定征收

四、代扣代缴

五、房屋拍卖所得

第八章 偶然所得

第一节 偶然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每次的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第二节 具体征税项目

一、顾客额外抽奖获奖所得

二、有奖储蓄中奖所得

三、博彩所得

四、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五、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所得

六、网络红包收入

七、从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减免税优惠

第一节 法定免征

一、省部级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奖金优惠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优惠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优惠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优惠

五、保险赔款免征优惠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优惠

七、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优惠

八、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优惠

九、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优惠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二节 法定减征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第三节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优惠

一、破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优惠

二、军转择业与再就业优惠

三、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征优惠

五、外籍个人的津补贴优惠

六、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免征

七、支持住房优惠

八、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优惠

九、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优惠

十、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优惠

十一、支持体育事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二、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优惠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优惠

十四、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优惠

第十章 税额抵免与纳税调整

第一节 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一、缓解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境内外所得的合并与单独计税

三、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四、境外所得征收管理

第二节 纳税调整

一、关联交易纳税调整

二、受控外国企业纳税调整

三、一般反避税

四、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期限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所得

第一节 转化科技成果奖励所得

一、认购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所得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延期纳税

四、示范地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税优惠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票期权所得

二、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三、股权奖励

四、征收管理

五、延期纳税

六、新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处理

第三节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

二、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及其适用条件

三、股票(权)期权

四、限制性股票的界定

五、股权奖励

六、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章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三、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法

四、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捐赠支出的扣除

十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

第二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二、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三、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

第三节 境内居住天数和实际工作期间

一、境内居住天数的确定

二、境内工作期间的确定

第四节 纳税义务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83日

三、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四、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六、同时兼任境内外职务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

七、境内无住所个人奖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港澳税收居民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纳税人识别号

二、汇算清缴退税

三、协税护税与纳税前置

第二节 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扣缴申报期限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五、非居民个人劳动所得的代扣代缴

六、分类所得的代扣代缴

七、扣缴手续费

八、信息提供与处理

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三节 自行申报

一、自行申报情形

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七、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