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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21606553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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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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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公司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信访条例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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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第65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66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67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68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9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70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71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72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3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74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5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6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7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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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登记】

第七条【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转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工会】

第十九条【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义务】

★第八十条【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四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八十五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股票承销】

第八十八条【代收股款】

★第八十九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性质的变更】

第九十六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四条【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条【股东信息的记载】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丢失的救济】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八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九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账簿】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一十五条【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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