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要点提示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第三部分 新闻问答及背景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说明
(2003年11月)
第四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
第七条[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第九条[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 审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解释]
第十三条[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第十四条[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及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第五部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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