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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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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及法治政府建设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206479
  • 作      者:
    吕廷君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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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廷君(1967—),男,法学博士, 曾任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现任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委党校图书馆馆长。主要研究领域:法社会学,理论法学、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主要社会兼职:北京市科技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理学会理事、北京市企业经济法学会理事;《新视野》杂志法学责任编辑。在《法学论坛》、《理论前沿》、《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国社会科学报》、《学习时报》、《法制日报》等20余种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发表民间法主题的论文12篇。专著《消极自由的宪政价值》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先后主持***、公安部、北京市社科基金等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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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是一种以大数据资源与技术为基础的新的权利(力)类型,面向未来的大数据立法应是一场以数据权体系为基础创生新型法律制度的法治变革,而不仅仅是对部分法律规则的修修补补。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开放只有从数据权理论出发,才能真正认识数据开放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有对大数据的立法不足,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规范数据权的运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 全书共分七章。分别从数据权体系及其法治意义、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现状与问题、G8《开放数据宪章》及其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启示、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政府主体责任、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路径等方面展开论述。本书重点提出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掌控着全社会80%以上的数据资源,政府在数据开放中除了法律政策的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不断扩大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数量,提高政府数据质量,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数据开放,加强隐私权保护。并且数据开放不仅需要目的正当性,还需要形式合法性。本书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建议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等,推进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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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数据权体系及其法治意义
第一节作为国家主权的数据权:数据主权
第二节作为政府管理的数据权:数据管理权
第三节作为公民权利的数据权:数据公民权
第四节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数据权:数据社会权
第五节作为人格权的数据权:数据隐私权
第六节作为商业利益的数据权:数据财产权
第七节数据公民权和隐私权的延伸:被遗忘权和删除权
第二章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
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分析
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条款分析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分析
第四节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
第三章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
第一节政府数据开放的内涵
第二节政府数据开放的属性
第三节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思维
第四章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经验
第三节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G8《开放数据宪章》及其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启示
第一节《宪章》出台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宪章》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几个G8成员国的政府行动计划
第四节《宪章》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启示
第六章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政府主体责任
第一节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第二节不断扩大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数量
第三节提高政府数据质量
第四节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数据开放
第五节加强隐私权保护
第七章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路径
第一节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原则
第二节为政府数据开放立法
第三节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治理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附录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录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附录四:《G8数据宪章和技术附件》(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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