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的一般定义是:“推理是训练判断能力的一种行为、过程或者艺术;推理是在论证中使用理性判断的一种能力或者行为;推理是论证和推论的结合体;推理代表理性的力量;推理是论证、讨论和辩论。”斯图尔特说:“推理这个词语,远不止它的字面意义那么简单。在日常的普遍的谈话中,凭借推理能力,我们能从错误中寻找到真理,明辨是非,同时还可以总结出完成特定目标、取得伟大成就的好方法。”
通过运用大脑思维的推理能力,我们可以把不同的客观事实反映给大脑,大脑中就会形成相对应的感觉或者概念。之后,大脑思维把思想里的“原材料”加以吸收,再编织成更为复杂和精密的精神产物,我们把它称之为真理的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布鲁克斯说:“推理是大脑思维的思考力量;推理教会我们认识思想知识是什么,以及它和感官知识之间的区别。推理可以被认为是调配各种能力的精神建筑师;推理能够把人可以感觉到的事物加工成新产品,进而建造出科学和哲学的殿堂。”斯图尔特则补充说:“这些新产品具有双重含义,即想法和思想。想法是一种通过文字表达,但并不给出建议的精神产品;思想则是一种阐述两个以上的想法之间的关系的精神产品。对想法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两类:抽象的想法和具体的想法。对思想的理解也分为两个具体的类别:关于偶然真理的思想和关于必然真理的思想。偶然真理是指我们所经历过的事实或者日常生活中的直接判断,和包含在具体事实中形成的法则及其原因在内的具体真理。必然真理是指我们所知道的公理或者不辩自明的真理,以及经过推理所得的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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