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名誉权人更正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