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曰:“大臣法,小臣廉。”此互文见义耳,未有不廉而能守法者也。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甚至不问是非,不辨曲直,富者生而贫者死。《书》云:“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可不戒与。以直为曲,以曲为直。
曲直,古语谓之枉直。孔子之告哀公也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擧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其告季康子也,曰:“举直错诸枉,则枉者直。”《老子》亦云:“举枉与直,如何不得。
举直与枉,勿与遂往。”然则曲之与直,其可倒乎?.汉桓帝之世,童谣有之:“直如弦,死道边;曲如钩,反封侯。”其後梁冀、李固之事应之,遂成乱阶,竟亡汉室,是可鉴矣。人轻为重,卫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此法家之言,非圣王之制。《韩非子》言:“殷之法,刑弃灰於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乃法家托仲尼之言以为重,孔子必无是言也。《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传》曰:“重刑有可亏减,则之轻,服下罪。”又曰:“下刑适重上服。”《傅》曰:“一人有二罪,则之重而轻并数。”是知圣王之制,有减重为轻者,亦有以重兼轻者,必无人轻为重者也。与其入轻为重,无宁出重为轻。《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见杀加怒。
太公《六韬》曰:“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弗喜。又何怒乎?《邓析子》曰:“怒而便诛,不必值罪。”子羔为政,诛人之足。後有难,刖者脱之,曰:“断足,固我罪也。瞄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
此臣之所以脱君也。”以是推之,见杀而加怒,死者有知,其有深恨乎?知过不改,知善不为。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禹,闻善言则拜。《淮南子》曰:“圣人之於善也,无小而不举。其於遇也,无微而不改。”故《太玄》曰:“拂恶从淑,救凶也。”虽然,苟不知之,君子无讥焉。知遇不改,是谓暴无伤也。知善不为,是谓善无益也。《鬻子》曰:“知善不信谓之狂,知恶不改谓之惑。”自罪引他,禹汤罪己,兴也勃焉。桀纣罪人,亡也忽焉。己实有罪而引他人以自解,岂君子之道乎?齐江斅有门客通赃利,躬自引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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