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天平指向公正:企业家涉法实战录》:
新建镇居民刘先生问:对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及相关包装应注意什么?
储云南律师答:(接前文)双方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次序确定。
如果标的物涉及包装的问题,双方也应当对包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通用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包装方式,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质量标准和包装方式的约定都是为了明确以后卖方交货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这往往又和检验条款联系在一起。
检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接触到的不少客户却经常忽视这一点。设计完善的检验条款,对避免质量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对于检验的规定:对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没有约定的,则应当及时检验。作为买方,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并向出卖人通知交货不符约定的具体情况。
《合同法》对检验异议问题还有一个规定:就是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或者在收到标的物2年内,还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也就有可能超过2年。
所以,特别是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并且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对方在交付货物几年后还提出质量索赔的情形。若作为买方,则应尽量延长该期限。
③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是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损坏等原因,货物的损失是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的是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以卖方为例,在买方提货之后,或者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交付给买方后,卖方就不再承担风险,如果是代办托运,则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不再承担风险。这是一般情况,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划分更加精细,如国际贸易术语FOB和CIF就是以承运人货船的船舷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在转移风险后,即使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买方的付款责任也不能免除。所以,风险转移的约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谁都不愿承担更多的难以预测的风险,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自己承担最小的风险,对卖方而言,则是买方自提最好。
④价款的结算
价款的结算主要是数额、付款的方式、期限,这些都应当非常明确的约定,因为这是最主要的合同目的。如果出售产品,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行交货当然是最好的;如果分期付款,则应当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特别是可以约定买方延期付款的,可以要求按逾期时间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延期达一定期限后,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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