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交叉问题
第一节行政与民商事交叉问题
001.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002.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
003.行政诉讼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
00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顺序及其他问题
005.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节刑事与民商事交叉问题
006.“刑民交叉”类商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007.关于“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与“先民后刑”判断标准的立意
008.信用卡纠纷可能构成犯罪的,受诉法院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009.银行卡纠纷民刑交叉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原则的确立及简单驳回起诉问题的解决
010.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可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011.银行卡纠纷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012.银行卡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责任聚合的处理
013.商事案件与相关经济犯罪案件证据制度的冲突
014.经济犯罪案件裁判的预决力
015.审理“刑民交叉”类商事案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016.刑事案件中追回的赃款已部分发还存款单位的,在民事案件中应扣除相应部分
017.犯罪嫌疑人直接发还出资人存入金融机构的款项被公安机关作为赃款收缴的,出资人可持存款凭证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018.公安机关暂扣出资人收取的高息应冲抵民事判决的本金
第二章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诉讼主体
019.在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应追加有利害关系者参加诉讼
020.与案件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者须参加诉讼
021.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02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公报案例】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等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023.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
024.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第二节撤销之诉
025.撤销之诉制度及立法目的对实践的影响
026.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及称谓
【公报案例】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027.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028.撤销之诉、诉讼费用的收取以及相关制裁措施、撤销之诉的救济
029.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030.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031.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032.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发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33.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之确定
【公报案例】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第二节地域管辖
03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035.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协议的效力认定
036.法人住所地的确定
037.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公报案例】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038.信用卡纠纷的地域管辖
039.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管辖
040.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41.特殊地域管辖
042.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043.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的公司纠纷的种类
044.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
045.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标准
046.协议管辖的条件
047.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公报案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048.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049.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解决
050.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051.破产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052.破产案件管辖权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程序
053.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
054.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可实行集中管辖
第三节管辖异议与管辖权转移
055.对破产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严格限制,只有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才可以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
056.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公报案例】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057.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再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05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停止计算
059.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060.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061.应诉管辖
062.管辖权的转移制度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调查取证
063.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064.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可以口头方式通知
065.民间借贷证据的认定
066.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证明标准规则裁判适用条件
【公报案例】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067.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对原告证据的审查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068.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案例指导】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五路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昆明路支行存款纠纷案
069.证据原则上未经质证不予认证,但也存在例外
070.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以及另案中的鉴定意见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
【公报案例】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举证责任
071.举证责任分配:合理转换举证责任
072.经验法则的适用
【公报案例】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073.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07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075.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公报案例】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076.消极确认诉讼案件的受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例指导】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077.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报案例】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第三节举证时限
078.举证时限
【公报案例】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79.因反驳证据提出的新证据不属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案例指导】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原审被告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080.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081.超过举证时限举证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
第五章诉讼调解与和解
082.行业协会与人民法院联合调处纠纷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08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
【公报案例】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084.依法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有权对调解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公报案例】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
085.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撤回上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释明权的司法实践
086.释明权行使的原则
087.法官释明权的恰当行使
088.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导致的法律后果
089.释明权行使的时间
090.释明权行使的方式
091.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092.法官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效力
093.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时的处理
【公报案例】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094.释明不当的相关救济措施
095.诉讼主体错误时的释明
096.诉讼时效的释明
097.违约责任的释明
第七章小额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
第八章诉讼时效
第九章送达和保全
第十章审理程序
第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民事执行程序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节录)(法〔2012〕289号2012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2015年2月3日)
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15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魏卓夫申请执行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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