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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德国继承法(第5版)/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0.00     定价 ¥ 8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0279527
  • 作      者:
    作者:(德)马蒂亚斯·施默克尔|责编:施洋|总主编:李昊|译者:吴逸越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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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蒂亚斯•施默克尔(Mathias Schmoeckel),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和莱茵地区法律史与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莱茵地区公证法研究所执行所长。1963年出生于弗伦斯堡(Flensburg),1983年至1989年在波恩大学学习艺术史,在波恩、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1989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93年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1993年在慕尼黑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师从赫尔曼•内尔森(Hermann Nehlsen)教授。1999年在慕尼黑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同年在波恩大学取得教授席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与宗教(教会法和宗教改革)、证据法史(6 - 18世纪)、国际法史(19世纪和20世纪)、民法史(20世纪)、国家社会主义史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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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该书为继承法经典教科书,声名毋庸置疑。特点在于,有众多小的实例、解答和图示概览,以易懂的形式表述继承法问题,并且也涵括了重要的相关程序法内容。最突出的一点是,本书每章后面都有简短阐述,介绍欧洲的继承法制度相关状况,让人大开比较法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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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但是高度人身性的权利不属于遗产:基于亲属关系的权利,如父母照顾并不转让给继承人,而是灭失。父母照顾必须根据法院判决而转移。根据《民法典》第1586条第1款,扶养请求权原则上也随着义务人的死亡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586条第2款第1句,只有在此之前已经出现的请求权才属于遗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586b条第1款第3句、第2款,对于离婚的配偶存在一处例外,即必须支配总计等同于特留份的金额。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586b条第1款第3句,继承人不承担超过特留份金额的责任。
但是一般人格权在死后依然存在。以前人们认为,一般人格权在个人死后也灭失了。但是自从联邦宪法法院的靡菲斯特(Mephisto)判决,[ BVerfG 24.2.1971 ? 1 BvR 435/68, BVerfG 30. 173 („Mephisto“); BGH 20.3.1968 ? I ZR 44/66, BGHZ 50, 133. 对于互联网,参见Mario Martini, Digitaler Nachlass und postmortaler Persönlichkeitsschutz im Internet, JZ 2012, 1145-1155.]我们知道在死者死后也必须尊重其一般人格权。经常有人论证,此时大多并非财产权利,因此实际上不属于遗产且需要一位自己的代理人。这项论证不起作用,因为从对姓名、商标或者肖像权的保护中可能会产生重要的经济利益。[ 关于此处财产的概念,参见Katharina Seidler, Digitaler Nachlass. Das postmortale Schicksal elek- tronischer Kommunikation, (Schriften zu deutschen und ausländischen Familien ? und Erbrecht, 17), 26 ff.]由此逐渐形成了死后人格权的可继承性。[ Vgl. BGH 1.12.1999 ? I ZR 49/97, BGHZ 143, 214 („Marlene Dietrich“); zu dieser Rechtsfortbildung s. Alexander Jung, Die Vererblichkeit des Allgemeinen Persönlichkeitsrechts, 2005, 322.]这一态度甚至可以持续地决定遗产的价值。被继承人当然可以区分他创作的全部作品和其他遗产,并且将前者委托给一个特别的代理人。然后遗产被相应地分配。如果没有那样的分配,那么我们必须由此认为,被指定的继承人要独立在所有领域作出决定。但如果不存在那样的继承法的规定,那么一般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和其他原因都不能说明要从一般遗产中拿出这些权利且特别地分派给特殊的权利人,比如来自家庭的人。当然在个人遗产和其他遗产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最终必须像在其他遗产情况下一样,平衡死者和其他人的利益。这是继承人的任务;法律把这一任务只分派给了他。比如被继承人是一位著名的作家,他规定他的日记原则上应当被秘密保存,那么某人在这些年里必须将保密的利益和死者的一般和科学利益进行衡量。只有被继承人任命的人才允许决定其出版和销售。继承人必须在废品和名望、保密和商业机会之间进行衡量。即使所有其他人都认为可以更好地作出这一决定,但是他们并没有被任命。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家庭成员,而是一位朋友被任命为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中可能也存在这样的希望,即此人在作出决定时不是根据家庭利益,而是根据死者的标准来决定,无论该标准多么荒诞。[ 因此,我认为家庭的防御利益没有空间,不同的观点参见Stephanie Herzog, Der digitale Nachlass ? ein bisschen kaum gesehenes und häufig missverstandenes Problem, NJW 2013, 3745-3751, 3750.]
基于概括继承原则,这些权利均属于一般遗产。这并不取决于,是有关物品还是权利以及它们以何种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性财产权利不仅在财产权利方面,而且在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方面,都转移给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共同体。这适用于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8条第1款、第70条)以及专利权(《专利法》第15条第1句)、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法》第22条第1句)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7条第1款)。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家庭之外的第三人也有权就这些利益作出决定,如同被确定为“文学遗产的管理人”的那个人一样。幸运的是,马克思?布劳德(Max Brod)没有遵循他的朋友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的指示将遗产全部、不经阅读地烧掉。此处被指定为继承人的第三人决定了什么是值得保留的以及为了保护对死者的思念最好销毁什么,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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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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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引论

第1章 任务

第2章 历史概览

第3章 继承法的替代方案

第4章基本概念与原则

第5章 指定为继承人,继承能力

第6章 相关规范与适用范围

第7章 国家的继承权,遗产税

第8章 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B从继承开始到遗产

第9章 遗产程序

第10章 遗产请求权,《民法典》第2018条

第11章 接受与拒绝遗产

C法定继承顺序

第12章 法定继承顺序的目的

第13章 亲系继承等级

第14章 不同顺序的继承权

第15章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第16章 在世的配偶的继承权

第17章 其他的继承权

第18章 特留份权

第19章 引论

D意定继承顺序

第20章 遗嘱的一般前提

第21章 其他种类的终意处分

第22章 遗嘱规定

第23章 终意处分的解释

E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

第24章 引论

第25章 放弃继承

第26章 继承不够格

第27章 撤销终意处分

F超越继承的生前行为

第28章 引论和后续问题

第29章 根据《民法典》第2301条的区分

第30章 死后授权

第31章 《民法典》第331条的情况

第32章 继承法和商法的冲突,继任条款

第33章 家庭合同

G继承人在继承人共同体中的地位

第34章 继承人共同体

第35章 遗产分割

H对遗产的照管和遗产买卖

第36章 遗产保佐

第37章 遗产破产程序

第38章 遗产管理

第39章 遗嘱执行

第40章 遗产买卖


I继承人的责任

第41章 引论

第42章 确定遗产

第43章 用竭抗辩

第44章 法律责任的开始

第45章 共同继承人的责任

第46章 遗嘱的形式



复习和深化的问题与答案

定义

章节索引

关键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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