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文化发展报告2014》:
2.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具体民俗文化事象的保护这两大层面上。
在政策、法规的层面,康宝成主编的《中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与研究》一书,从中日韩三国的“非遗”保护经验出发展开讨论。全书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日韩两国的“非遗”保护体制、保护制度及具体的个案研究中阐述了对我国的启示;第二部分以中日韩三国的具体个案为中心,对三国的“非遗”保护进行比较;第三部分为附录翻译,介绍了日韩两国的相关法规和制度。②该书主要目的在于介绍日韩两国“非遗”保护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与借鉴,完善我国的“非遗”保护制度。
从国内现状出发,赵冬菊倡导在“非遗”的立法保护过程中,应注意到它的载体即民族民俗文物的法律保护。作者以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土家族撒叶儿嗬》为例,说明《土家族撒叶儿嗬》作为整体文化形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从其仪式上看,它既包含有鼓、锣(包括大锣、马锣)、钹、唢呐等实物和举行撒叶儿嗬仪式的场所——堂屋,也包含有跳丧音乐和舞蹈的唱词、唱本,以及孝服、哭丧棒等民族民俗文物。正是这些民俗文物的存在才使得《土家族撒叶儿嗬》形成完整的艺术形式,被收入国家“非遗”的名录。从这一事例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俗文物保护密不可分。基于这样的理由,作者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过程中,不能忽视民族民俗文物的法律保护,应将民族民俗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同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将其纳入到法制化建设轨道中,加强民俗文物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作者提出五点具体保护措施:(1)国家重视,将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保护纳入法制轨道。(2)及时进行民族文物大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俗文物保护法规。(3)抓紧“非遗”立法中民族民俗文物保护的机遇。(4)改变民族民俗文物法律保障体系真空的局面,修订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5)加强责任监督,落实立法保护措施。③
雷秋玉以西部云南为例,指出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思想理念与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法理仍存在乖离。他把文化认同划分为“大传统”与“小传统”两个相对概念,大传统是代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种国家层面的文化认同,小传统为“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是一种地方的、民间层面的文化认同。二者的关系,是以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因此,他主张“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尊重“非遗”本身的规律性和本质属性,在“非遗”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官方的介入力度应适度,应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他通过对西部云南的个案考察与分析发现,西部“非遗”公法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①
相对于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民俗事象的层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联系的探讨也是一大热点。赵玉中以大理白族“绕三灵”为例,探讨了这类此前在国家的正统话语中被“污名”为“迷信”与“色情”的民族民间习俗,通过少数民族知识精英的努力将之“净化”和改造,成为符合国家制度性要求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的“新的传统”。作者指出,如何在理论及现实层面上妥善处理少数民族民俗“遗产”的历史内容与其时代性及民族性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议题。②李言统通过对大通老爷山花儿会的田野考察,发现在青海四大花儿会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地方政府为了创建旅游文化品牌、增强地方经济竞争力,使得花儿原有的表演形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表演者因为各种力量的介入而变得多元化。如传统花儿表演是没有固定场所的,表演者随时随地可以与观众互动,现今花儿表演被搬上固定的舞台,失去了与民众的自由互动,甚至把花儿的表演当作了商业活动,对参加者收取门票。在地方政府的话语中,花儿俨然成了推动地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使其远离了本真状态。对于这样一种现状,作者提出建议:“学”与“用”结合。“学”指学者的学术,“用”指政府在“非遗”保护之中的作为,学者提供理论支撑和依据,政府部门为学者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渠道,寻求二者的契合点,把花儿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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