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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二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6252
  • 作      者:
    王沛主编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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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丛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2辑)》收录了有关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的文章,均为国内外该领域研究的著名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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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周礼》中多处提到危害社会行为是否“附于刑”或“丽于法”,这里的“刑”或“法”指的都是肉刑,即《司刑》“五刑之法”,这是需要注意的。《周礼》中的肉刑是否与劳役刑相结合,书中不见记载。秦简及汉初简牍中的劳役刑往往是与肉刑结合使用的。这是《周礼》制度与秦汉律的又一区别。吴荣曾先生认为《周礼》所反映的刑制属于山东六国制度,是有道理的①。然而,战国时期各国制度虽有差异,但相互借鉴之处更多。因此,《周礼》所载制度与秦汉律亦多有相合之处。
  从睡虎地秦简的记载来看,秦律中也有了对危害社会行为是否触犯刑律的区分。从大的方面来看,一般被处以赀刑者多未触犯刑律,属于行政处罚。不过秦律中的区分似乎不如《周礼》明显。
  《周礼》所反映的文书制度已经非常发达。以司法方面而言,文书凭证是必要的法律证据。《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日听称责以傅别”,“六日听取予以书契,七日听卖买以质剂,八日听出入以要会”。“傅别”、“书契”、“质剂”是战国时期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券书的名称。“要会”则是会计汇总的出入账簿。
  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各种经济纠纷也随之产生。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发展,国家规定,不论是官府之间、官私之间还是私人之间,经济交往都要立券为凭。一旦发生纠纷,以双方所立券书为凭,判断是非曲直②。《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玄注:“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人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①《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约剂”,郑玄注:“约剂,各所持券也。”孙诒让云:“《小宰》注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约剂即彼质剂也。”②“以财狱讼”即因财务关系而争讼。傅别、约剂这类券书就成了重要的法律凭证,傅别是债务券书,约剂是买卖券书。因为这类券书多一分为二,当事双方各持一半,故又称为“判书”。《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书”,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③法官断案,以双方所持券书为凭,无券书者不予受理,或判为败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汉初这条法律,同样强调了文书凭证在法律上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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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总序
也说质钱
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二)
里耶秦简所见的“牢监”与“牢人”
《里耶秦简·壹》所见法律文献校读(二则)
里耶简“御史问直络帚程书”传递复原——兼论秦汉《行书律》的实际应用
里耶秦简所见中国已知最早庶民财产继承遗嘱初探
读简札记数则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吏议札记
《奏谳书》中的秦汉财产犯罪案件
张家山《奏谳书》案例二二之谦、讂制小考
薛允升《汉律辑存》稿本与汉律沿革
郑搼窃马杀人案之疑
包山楚简《廷志》文书札记四则
包山楚简“疋狱”文书二题
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一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
“刑”字古义辨正
刑鼎源于何时:从枣阳出土曾伯隋钺铭文说起
第二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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