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第3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要求,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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