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化进程、度量及效应》:
1989年12月,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欧共体第二号理事会指令》(又称《第二银行指令》),对银行市场一体化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准入方面,实行单一营业许可原则:欧盟各国的银行只要拥有本国营业执照,即可在欧盟各国自由设立分支机构。该指令进一步明确了第三国银行子行进入共同体的互惠待遇标准,主要见于第三部分“与第三国的关系”。该指令规定:“欧共体执委会必须审查欧共体信贷机构是否享有互惠待遇,尤其应以互惠标准来考量第三国信贷机构在欧共体内设立子行,并购欧共体信贷机构的问题。”如果执委会发现互惠待遇未得到落实,它有权暂停第三国银行准入欧共体的申请。如果该第三国银行向某成员国申请市场准入,该成员国必须即时与欧共体展开磋商,并通知其他欧共体成员国,等待欧共体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业务方面,明确相互承认原则和确定欧盟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成员国相互承认银行业务框架,只要母国核准,成员国银行即可在欧盟境内从事《第二银行指令》中列的经营项目,不必再向东道国申请,就可以向东道国市场提供在母国市场得到授权的各种服务和产品。《第二银行指令》确定了欧共体全能银行制度的经营模式,允许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并由母国监管机构监控金融集团、银行所有权结构及它们之间的产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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