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意义
金融全球化是一个涉及广阔经济思想背景和行政管理背景的话题,尽管金融全球化作为一个研究领域还非常年轻,但在金融全球化势不可当的发展趋势下,对于金融全球化势不可当的发展趋势,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阻挡全球化无异于想阻挡地球自转一样。如何确保本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即使受到冲击时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以在有效保障本国金融安全的同时,切实提升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业已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而各国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以及各国所采取的反危机措施及其实际运行无不充分揭示出,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干预和市场运作非此即彼绝对替代的观念必须被抛弃。虽然金融自由化理论和实践已经证实,金融体系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具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水准,而金融体系内政府干预和政府管制较为强烈的经济体中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速度受到抑制。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理论可以证明,金融体系不需要任何政府介入,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可以建立在完全排斥政府行为的自由放任基础之上。在现实经济中,在实现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且金融体系较为稳健的经济中,其金融市场中也存在着大量政府介入和政府管制;而金融危机频繁的经济也并非仅仅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所造成,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对金融体系干预和介入的方式与途径。政府干预和管制的正确设计可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品质,弥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缺陷,降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合宜的政府干预的制度,以保证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有限且有效的干预。
所以,完美的市场和完美的政府都是不存在的,现实经济中既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干预失败,也存在着大量的市场自由失败;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承担各自的制度功能,完全彻底的国家干预和完全彻底的自由市场在现实经济中都是难以运作的。由此决定,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权体制的科学设计及其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既需要金融市场的自主调节,也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更需要政府与市场、金融监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通力监督与合作。正是基于此,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以私法完成公法任务”的制度变革的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兴起的公共管理主义理论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主义强调的是公共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强调行政权配置的公私合作,表现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就是新巴塞尔协定所宣导的政府与市场合作监管的审慎监管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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