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竞争力研究报告(2015)》: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期货法》2014年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项目。《期货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期货交易行为以及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期货交易行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高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犯罪成本,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准人,明确了期货公司创新发展方向,壮大了期货专业机构投资者,引导期货公司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并要求期货公司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新“国九条”的发布对期货市场发展做出了重要指引。
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段时期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对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重点提出了八大举措:一是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三是适时放宽行业准人;四是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五是逐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六是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八是加强风险防范。
2014年10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正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2014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放开了“一对多”业务,即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一对多”业务为期货行业打开了财富管理的空间,为期货公司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方向转型提供了强大支撑。此外,《管理规则》降低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门槛,下调了净资本和分类评级;采取登记备案制,向中期协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等。
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期权、ETF期权进入了实质上市准备阶段,期货公司也有权参与股票期权的经纪业务和备兑开仓等业务。
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51号)。商品ETF指引实施打通了证券与商品两个市场,丰富了投资产品和避险工具,满足投资者抵御通货膨胀风险、资产配置多样化等需求;引入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改善了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了商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增强金融中介机构服务投资者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原油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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