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商征税:“互联网+”时代的现状与趋势
第1节 当电商遇到税收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颠覆了传统的贸易方式,也对现行的税制和税收征管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当电商遇到税收,何去何从?
税收讲解
电子商务与征税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利用互联网环境,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各行各业与互联网加速融合,形成新兴业态,加速电子商务的发展。
1.电商“蛋糕”很诱人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以其迅速性、便捷性、无纸化、数据化等优点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全球经济融合发展中“蛋糕”越做越大。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额呈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中国网购用户规模高达3.8亿人,同比增长21.8%。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预计到 2017年其交易规模将达到 21.6 万亿元,这对商家来说,是一块非常诱人的大“蛋糕”。
2.电商成为创业就业平台
电子商务为商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和高额的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使用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淘宝网、拍拍网、当当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交易平台在功能上越发完善,吸引了越来越多人选择开网店作为从业方式,电子商务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据统计,如今仅仅淘宝网注册会员就超5亿人,每天有超过1.2亿的活跃用户,在线商品数达到10亿件,淘宝网和天猫平台的交易额总额超过了1.5万亿。网上开店经营多寡皆宜,老少咸宜,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许多人都以此作为创业的起点。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就业风潮更加引人关注。
3.电商的分类和模式
按照电子交易商品形态分类,电子商务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类电子商务,有形的如服装、食品、电器等物品的电子交易活动,无形的如音乐、电子书等无形商品或服务的订货与付款等电子交易活动。相比较而言,无形的电子商务给税收政策、制度以及征管带来更大挑战。
按照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分类,可分为B2B、B2C、C2C、B2M、C2B、F2C、G2C、G2E、O2O、ABC等模式,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与政府(B2G)、企业与企业之间(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2C)和消费者之间(C2C)的电子商务。其中B2C、C2C这两者统称为网络购物,属于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
我国电子商务代表性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 交易对象 举例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之间 阿里巴巴、慧聪网
B2C(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 天猫商场、京东商场
C2C (Consumer to Consumer ) 消费者之间 淘宝网、易趣网
B2G(Business to Goverment) 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 政府采购、税务报税平台
二、电子商务是否要纳税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似乎成为一种潜规则。据媒体报道,“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全国平台型电商一年漏税达数千亿元”,真相是否如此?
1.电商在我国不存在税外之地
从概念上看,电子商务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是一种商务模式的创新,但其不改变商务之性质,也理应在征税范畴。例如,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正如一位税务专家所言,“电商是否应征税是个伪命题”!
下面我们从电子商务的不同商业模式去分析。
B2B属于货物的商业销售或销售其他应税劳务,其主要科征税目为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现行B2B销售除不动产销售外,基本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进口有形动产,按关税规定,依法课征关税。销售的有形动产如按我国税法规定属于限制消费的货品,应当依法加征消费税。
B2C、C2C、O2O应当属于典型的零售行业或中介服务,商业零售,属于传统增值税课征对象;中介服务,“营改增”后,无论是现代服务业范围还是传统服务业范围,都课征增值税。
电商服务平台属于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广告、推广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广告文化产业,均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如属于广告文化产业范围的,另须加征3%的文化建设费。
由此可见,我国税收征管全面涵盖电子商务,不存在税外之地。
2.电商都不用纳税是误读
目前国内电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包括天猫、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当当网、1号店、国美在线等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网站,其卖家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具备正常纳税的完整体系,接受国家的工商与税务登记的监管。
另一类则是以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为主要平台的中小卖家,这部分网店在成立之初,由于规模小,且绝大部分为个人网店,因此长期没有被纳入征收管理。由于我国尚未从法律上强制要求C2C个人网店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基本上默认其“不征税”。
对于为平台上的卖家提供服务的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天猫商城、京东商场等,在纳税方面应该做得比较严谨,每个月甚至每一年的报账,税务肯定是重点关注和重点征收的。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其公布的2014年纳税额已达109亿元。
3.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薄弱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媒介,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据化,可直接在互联网上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它不再需要有形产品和固定劳务为支撑,因而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上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都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不仅对纳税主体身份的识别、纳税地点的确认带来一定的冲击,也对常设机构原则、税收管辖权的归属构成一定的影响,传统的税收体制对于这一新兴的经济模式难以完全适用,由此造成税收征管相对薄弱。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
涉税实务
电商征税难在哪?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纳税期限难以操作和纳税流程发生改变等。交易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风险防控五个层面显现出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在不断加大。
第一,纳税义务人难以界定。例如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
第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
第三,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互联网交易中,许多交易的对象为虚拟产品或数字化产品。这些商品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例如,下载电子音乐或电子书,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产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严格界定。
第四,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C2C网店大多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也就没有税务登记,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出现了困难,
第五,交易进程难以管控。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无纸性、隐匿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进程。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税务系统积极制定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更要求税务机关具备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第六,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导致课税凭证不易保管。数字化记载的凭证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
税事点评
电商漏税超千亿?
据东部某市税务部门做的税源调查显示,2013年该市辖区内200余家电商企业中,有将近3/4的企业存在逃税的嫌疑,总计逃避各项税款超过2000万。与此同时,这些企业当年网上销售收入大多数实现正增长。在上述电商企业的100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中,有80多家在2013年8月到2014年2月的7个月期间,存在逃避增值税税款的嫌疑,总计逃避增值税大约1600多万。
电商逃税引起广泛关注,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爆出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并提出了“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
点评:电商企业究竟有没有偷逃税上千亿元,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对此曾作出回应:“电商漏税超千亿元说法没有深入调研,企业本身不可能去判断这个事情,下这样一个结论有点盲目。”尽管偷漏税千亿很快就被否定,但电商偷漏税现象严重却是事实。有专家回应,“漏税千亿的说法过于夸张,但从绝对数字上说,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一样存在逃税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调研电子商务征税,将从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问题解答
问:电子商务里除了B2C、B2B、C2C以外,还有P2P、P2C 、O2O等等,小伙伴们看得瞬间“石化”了,这些词究竟是什么意思?
答:B2C、B2B、C2C是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上文已经介绍了,其它的名词简单介绍如下。
P2C(production to consumer):简称为商品和顾客,产品从生产企业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中间没有任何的交易环节。在国内叫做“生活服务平台”。 P2C把老百姓日常生活当中的一切密切相关的服务信息,如房产、餐饮、交友、家政服务、票务、健康、医疗、保健等聚合在平台上,实现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化。
O2O(Online to Offline):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
C2B(Customer to Business):即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务。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分散但数量庞大的消费者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例如阿里巴巴的“聚划算”启动的就是C2B战略。另外,由此还衍生出C2B2S(Customer to Business-Share),如晴天乐客网,该模式很好的解决了C2B模式中客户发布需求产品初期无法聚集庞大的客户群体而致使与邀约的商家交易失败。
B2B2C(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ustomers):第一个B指广义的卖方(即成品、半成品、材料提供商等),第二个B指交易平台,即提供卖方与买方的联系平台,同时提供优质的附加服务,C即指买方。卖方不仅仅是公司,可以包括个人,即一种逻辑上的买卖关系中的卖方。
B2T(Business To Team):即为一个团队向商家采购,俗称团购。团购,就是互不认识的消费者,借助互联网的“网聚人的力量”来聚集资金,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的价格。
P2P(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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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涛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
—— 蔡昌
★知名财税培训师 全国知名税务自媒体公众号“xiaochenshuiwu”。
——陈志坚
★“2014中国创新公司50”贯通云网 财务总监。
——苑亚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