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轨迹及其绩效研究》:
从1975年起,贸易业、建筑业、运输业、制造业等海外投资开始活跃。为有效地管理海外投资事业,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1975年制定了“海外投资要领”。这是为事先防止海外不良投资、提高投资效果而制定的。不过该要领还不是法律。
1975年4月18日制定了“海外投资许可及事后管理要领”。其中海外投资的许可对象包括向非居民或外国人的支付;支付期超过1年的技术服务费;购买外国证券;取得房地产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取消了以前外汇管理规程中“海外投资要领”上有过的延期付款出口。将投资人限定为总部在国内的法人,从而限制了个人的海外投资。据此要领,即使形式上具备条件的法人,还要看投资行业方面的经验、资金筹措能力、经营实绩等不同情况分别批准海外投资。
根据新要领,主管机关由财政部转移到韩国银行,所有海外投资均须经海外投资实物委员会的审议方可。
1975—1977年经多次修订,韩国实行了“海外投资施策”。1976年6月23日,海外投资许可事业种类被指定为31种,7月16日追加了贸易业,9月6日海外投资方式中又追加了延期付款出口方式,12月8日简化了海外投资程序,次年8月8日加强了“海外投资审批条件”,注册资金从3000万美元上调到5000万美元。
1978年10月31日,韩国发表“海外投资运营要领”,大大加强了对海外投资的许可及事后管理。海外投资许可方式由排列允许投资目录改为排列不允许投资目录方式。这个要领弥补了1975年发表的“海外投资许可及事后管理要领”中的不足部分。比起前者,它大大加强了海外投资及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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