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研究》:
2.1.3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外部性及消解
理想情况下,住宅建设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最大。然而,在现实状况中,由于社会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很难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和管理,进而导致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出,给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尽管质量缺陷可能会引起纠纷,增加生产者的维修和解决争议成本,但在监管不足、违约成本较低的社会里,这种成本的增加小于材料、施工不达标所带来的成本减少,因此,对生产者而言,其具有“偷工减料”的动机,因此生产者私人边际成本减少,边际成本曲线下移。因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带来的种种问题,如后续住宅维修、交易双方纠纷,都会产生成本,由于生产者推脱,这部分成本很大一部分不由生产者负责,而是计入社会成本,导致边际社会成本上升,边际成本曲线上移。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间的分离,导致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数量高于最优社会数量,社会总福利减少。
消除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带来的负外部性主要思路是设法提高边际私人成本、降低边际社会成本,使边际私人成本曲线和边际社会成本曲线尽量靠拢,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设想。引入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生产者将增加成本提高建筑质量,减少自身用于纠纷解决的成本,但前者大于后者,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仍然会增加;同时,由于纠纷解决成本、社会稳定维护成本等大幅降低,在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理定价的情况下,边际社会成本将低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入之前;引入保险制度后,住宅建设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和边际社会成本曲线虽然无法重合,无法达到理想情况,但其差距已经减小,社会总福利在一定程度上上升。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和科学的质量检查机制作为支撑。法律基础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明确起到了类似于明确产权的作用,只是这种产权在形式上是一种负的产权一责任,只有明确责任才能使房屋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成为可能;由于成文法律无法穷尽所有问题,对于法律而言应该明确质量保险的范围,同时结合法院判例和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惯例逐步形成一个明确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科学有效的质量检查方法是质量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的另一个重要前提,质量检查通过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考核,可以向社会、购房者传递工程质量信息,激励生产者提高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质量检查结果决定某一工程的保险费率,将生产者的成本和质量绑定,进一步消除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外部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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