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②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③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
④对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⑤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8)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9)集团审计部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二级子公司的反馈意见交主管审计工作的集团领导审定。其中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提交集团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计意见和决定
(1)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集团审计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①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如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②对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或集团规章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集团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后,报请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和有关部门。
(3)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审计部。
(5)对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以集团审计部名义向被审计二级子公司管理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
(6)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7)集团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在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审计档案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实行。
(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与法律保护
(1)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二级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3)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
①集团审计部每年对所属专职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对内部审计人员奖罚的依据。
②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可专门提请集团总经理予以奖励。
二、案例:某集团公司财务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强化ZHS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审计结果执行力,促进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ZHS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信息沟通与交流,研究合适的措施和方法,及时准确有效地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公司实施财务审计联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扩大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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