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前偿付权力的本质合同约定式VS.行为式可提前偿付期权
提前偿付期权既可以被看做借方的合同约定期权,又可以被看做一种行为权利。在违约时,合同约定式期权也可以被认为有提前偿付的功能。然而,与分析相关的是,在提前偿付发生时,要看借人者的实际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即便是合约允许提前偿付,借入者地行为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理性行为的假设。也就是说,期权不一定在理性应该行权情况下被行权;也不~定在理性不应行权的情况下不被行权。
如果提前支付行为出现凹陷状况,这也是很普通的,也就是说,期权不是在应该行权的时候被马上行权,而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跳跃是发生在可以见到盈利的时候。
有些贷款协议明确规定了某些阶段不允许实施提前偿付,或规定实施提前偿付惩罚措施。在后者的情况下,仍有发生提前付款的可能性,即当在借入方认为所支付的惩罚是值得的。惩罚可以被看为某种提前偿付的代价;如果获得的收益高于支出,借入方仍存在提前偿付的动机。
此外,还有一种提前偿付情况是:出于非经济目的的提前偿付行为。例如,一笔支付固定利率的住房抵押贷款,如果利率下降,出于经济原因可以用更低的利率获得贷款,由此而发生的提前付款。然而,贷款在利率固定或上升的情况下,也可能被提前支付。例如,贷款人因搬家而需要偿付清贷款而卖掉房屋;或者是因为经济条件的变化,想要搬到更好或者差一点的地区;又或者是出于婚姻状况的变化等需要调整住所。如果提前偿付不是发生在收益改善的情况下,那么我们就称这是非经济原因促成的早偿。
对于住房贷款偿付过程,这一类的早偿被称为“转手”,它意味着,贷款者通过出售房屋来提前支付清贷款。
很明显,非经济原因的早偿不会给贷出方带来由于利率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收益损失。相反,它很可能会带来收益(例如在利率上升时)。早偿惩罚
为了尽量避免发生早偿,贷出方通常会设定一个早偿惩罚。早偿惩罚通常采用两种形式,即未偿清贷款的固定百分比和盯市惩罚。
前者很容易理解,就是偿清贷款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后者是用来弥补由于早偿行为而带来的息差损失。惩罚计算方式如下:
惩罚一按约定利息所应支付的现金流折现值一未偿清贷款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可以保护贷出方免受早偿带来的盯市损失。如果贷款是采用盯市利率,那么盯市的收益则应等于减少后的利息折现值减去合约中未付清的本金。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早偿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由标的贷款池派生出来的,因此,如果资产池提前偿付,势必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因此,由于合约、行为或者是非经济因素导致的贷款池发生的早偿,势必会导致证券化投资者的早偿行为。
促成资产支持证券发生早偿的其他因素除了资产池等的早偿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同样会导致资产抵押债券的投资者提早收到本金的早偿。
·清收赎回行权:通常,当池中未付资产小于最初资产池价值的某个百分比(通常为10%)时,清收赎回期权会被执行。如果实行这种期权,也会导致对投资人的提前偿付,执行此类行权同样意味着对投资者的提前偿付。
·早按揭的触发:在循环结构下,存在触发器的问题。在债务抵押债券的情况下,相对应的降低杠杆作用的触发器意味着超额抵押、收入/利率备兑测试,同样也意味着早偿风险。
·结构化保护触发:大部分的证券化交易都隐含着某种类型的结构化保护触发器。为了避免交易中所存在的弱点继续蔓延,通常该结构提供阶段性的再支付模式、或低级债券的支付保护阶段,以保证高级债券的加速偿付。
和可召回债券相同,投资证券化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投资于可召回企业债作相比。可召回债券有提前召回的性质,这种性质通常在对发行方有利的情况下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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