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律师事务所服务业务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属于比较典型的服务行业,而服务行业和有形产品相比较,主要体现在服务产品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差异化和不可存储性四个特征。
服务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知识智力服务,并非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客户只能从服务资料、人员、价格、设施,服务结桌等方面做出对服务质量的评估。
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离性主要体现在组成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中,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分离,而且客户参与服务的过程之中,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无法严格划分。
服务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服务的构成内容因客户的不同而不具有同质性,服务的质量检验也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服务的对象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服务内容的差异性。
除上述服务行业的普遍共性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初步了解案情一签署委托协议(或约定口头协议)一收取律师代理费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结案等程序。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或代理服务时,除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等以外,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不能自主决定,而是由案件本身及其发展情况所决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具有很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服务或代理内容具有随机性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的内容是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根据委托协议,履行律师的代理或咨询职责。其内容不仅受到案件本身的性质,案件情节,客户所处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阶段等影响,还随客户所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2.法律服务时间随机不连续与服务期限不确定
一般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律师从事代理或咨询业务时,从签署委托协议到服务结束,不仅受到客户需求和预期的影响,还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等期限的限制,并始终伴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等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虽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案件期限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侦查、审查和审理还很难实现,这使得在客观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期间是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很难确定。除特殊情况(如当事人解聘)外,司法机关不结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般就不会终止。所以,律师对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具有随机性和不连续性,服务期限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办案过程的团体协作性
与生产企业一样,律师事务所也存在广泛的团体协作。所不同的是,产品生产往往是按不同生产步骤在不同的企业分别进行或集中生产,分别销售,单独计价,广泛存在成本费用的分配。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广泛存在同一服务阶段的团体协作办案、共同担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并且在同一服务阶段进行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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