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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政策下律师行业流转税与个人所得税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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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623896
  • 作      者:
    戴琼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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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崇信系列丛书之七 :最新政策下律师行业流转税与个人所得税操作技巧》讲述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从“定率征收”  向“查账征收”转变,新的税收政策在律师行业引发了广泛的争论。2012年底,北京市司法局为应对律师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定率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特邀请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领导和业内专家,就税收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和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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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2  律师事务所服务业务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属于比较典型的服务行业,而服务行业和有形产品相比较,主要体现在服务产品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差异化和不可存储性四个特征。
  服务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知识智力服务,并非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客户只能从服务资料、人员、价格、设施,服务结桌等方面做出对服务质量的评估。
  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离性主要体现在组成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中,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分离,而且客户参与服务的过程之中,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无法严格划分。
  服务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服务的构成内容因客户的不同而不具有同质性,服务的质量检验也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服务的对象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服务内容的差异性。
  除上述服务行业的普遍共性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初步了解案情一签署委托协议(或约定口头协议)一收取律师代理费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结案等程序。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或代理服务时,除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等以外,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不能自主决定,而是由案件本身及其发展情况所决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具有很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服务或代理内容具有随机性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的内容是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根据委托协议,履行律师的代理或咨询职责。其内容不仅受到案件本身的性质,案件情节,客户所处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阶段等影响,还随客户所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2.法律服务时间随机不连续与服务期限不确定
  一般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律师从事代理或咨询业务时,从签署委托协议到服务结束,不仅受到客户需求和预期的影响,还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等期限的限制,并始终伴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等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虽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案件期限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侦查、审查和审理还很难实现,这使得在客观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期间是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很难确定。除特殊情况(如当事人解聘)外,司法机关不结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般就不会终止。所以,律师对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具有随机性和不连续性,服务期限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办案过程的团体协作性
  与生产企业一样,律师事务所也存在广泛的团体协作。所不同的是,产品生产往往是按不同生产步骤在不同的企业分别进行或集中生产,分别销售,单独计价,广泛存在成本费用的分配。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广泛存在同一服务阶段的团体协作办案、共同担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并且在同一服务阶段进行收入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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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
1.1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2 律师事务所服务业务的特点
1.3 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1.4 当前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1.5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特点
1.6 合伙律师事务所纳税环节、纳税人及税种分析
1.7 合伙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用的扣除方法
1.8 律师事务所纳税管理面临的现实考虑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律师事务所应对技巧
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2.2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2.3 本次“营改增”中,对律师事务所纳税人如何规定
2.4 如何判断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5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的非营业活动有哪些
2.6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7 与律师行业密切相关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如何规定
2.8 试点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纳税人)如何分类管理
2.9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实施纳税辅导期的管理
2.11 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2.12 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特定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2.13 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扣除有何规定
2.14 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涉及的差额征税政策有哪些
2.15 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扣除凭证管理有何要求
2.16 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2.17 代开发票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2.18 律师事务所如何确定计税方法
2.19 律师事务所中止服务或给予折扣如何处理
2.20 律师事务所进项税额的抵扣与抵扣凭证有何要求
2.21 律师事务所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2.22 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认证的时限有何要求_
2.23 律师事务所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2.24 律师事务所律师私车公用或车辆租赁费如何计税
2.25 律师事务所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2.26 律师事务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之情形如何处理
2.27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
2.28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2.29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及红字冲销有何规定
2.30 律师事务所试点实施日前业务发生折扣与折让或应税服务退回有何规定
2.31 律师事务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
2.32 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
2.33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
2.34 一般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2.35 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第三部分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税务处理技巧
3.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义务规定
3.2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3.3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的计税方法
3.4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对合伙律师税负的影响分析
3.5 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分析
3.6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分配
3.7 合伙律师事务所资产的税务处理
3.8 合伙律师同时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3.9 合伙律师或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3.10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如何缴税
3.11 律师收取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如何处理
3.12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3.13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租赁、修理费用如何扣除
3.14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如何处理
3.15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3.16 合伙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及律师事务所为合伙律师购置房屋、车辆等有何规定
3.17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具体如何填报
3.18 合伙(出资)律师的月度(季度)申报表如何填报
3.19 合伙(出资)律师的年度汇缴申报表如何填报
3.20 查账征收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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