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多中心的局面造成国家间不得不进行大量、频繁的经济交往,“频繁的国际交往有发展到两邦间,订立等权协定,即许给一国公民在别国享有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法和私法上的权力;它还发展成商业条约,即规定不同城邦公民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种种诉讼程序上的法规条约;发展成为国际仲裁的官吏,仲裁者是争端双方同意的第三者等等。”②相关“国际”惯例的形成首先说明了大量国际间商业行为、金融行为的存在,同时也说明了相关法制的完备健全,经济秩序能够得到保证。
同时,城邦制必然和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制国家’。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体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他必须有章程,要按规章治理”③民主和法制决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而非等级化,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经济金融的自演化空间,经济金融得以充分、自由地发展,而绝少人为干预。
因此,古希腊具有在文化传统、地理、制度、体制等诸多方面的优越条件来促进货币金融的发展,其货币金融的发展继古代而河流域之后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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