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2010-2015年卷)》:
本案专利为形状与图案相结合而形成的“加湿器”外观设计专利,三款被诉侵权设计的产品形状均与专利基本相同,但图案的内容与风格又均与专利迥异。在立体产品外观设计的两项设计要素比对结果完全矛盾时,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绕不开的难题就是:形状与图案究竟何种设计要素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能产生更显著的影响?对此,一审法院基于立体产品侵权比对的一般规则,认为形状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显著,在两者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图案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差异。二审法院则考虑到本案专利的产品形状系由人们日常生活所熟知的现有设计“易拉罐”简单转用而来的特殊案情,认为不能简单适用立体产品侵权比对的一般规则强调形状的作用,反而更应关注图案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二审法院最后基于图案的差异程度以及图案占产品可视部分的面积比例情况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改判被诉侵权设计不落人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法律关于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尚无“转用”的条文规定,故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直接使用“转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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