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争鸣(第9辑)》:
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为“自然现象”,可在客观可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可验证性是其基本特性,而法学因观念是一种相对概括和类型化模糊、涉及的知识面广、法律推理规则不统一,难以找到恰当的具体指标对其进行观察,加之,法学长期以来成为以逻辑、概念、原则为基础的自洽体系,人们不禁要问:法学可以用定量研究的方法进行研究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建立由计算机模拟的系统,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大量的模拟实验来研究各种复杂的法学现象成为可能,可以说,绝大多数法学现象其实是可以进行客观度量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律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自然规律进行客观解释的。
定量研究既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立法科学性和克服司法随意性的必要手段。从控制论的角度来说,法律的本质是一种信息通讯,是人们进行减熵努力的必要手段,法律控制的量度就是确定其权力义务。法学定量研究是发现如何用定量的方法更为直观地监控由立法文本到司法实践的法律信息通信过程。
学科的精细化要求采用定量的方法,法学研究迫切需要引入定量研究的方法。法律学者面临着两大任务:其一就是对杂乱无章、内涵模糊的判例进行重新表述,以保证其确定性和条理性;其二就是需要提供一种生长的原则,使法律能够与现实保持步调一致。
首先,立法科学化要求定量分析。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需要借助量化的方法,尤其是民商法领域迫切需要量化分析。譬如,民商法中涉及的分期付款时物权转移的比例、时效规则适用的付款比例问题、试用期、处罚规定与违法成本收益比例化等,若不经细化,易造成司法混乱。以环境污染处罚为例,其处罚“法定最高标准”若低于企业一晚上排污可以节省的生产成本,①出于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企业大都愿意接受处罚但不停止污染,这严重与立法的初衷相悖。
其次,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要求定量分析。判定运行中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目标,必须依靠复杂的测量和检验技术。①从系统论和控制论的角度来看,立法和司法是一种双向性的体系,立法直接影响着司法的效果,反之,司法的好坏又要引起立法的修改,在变化的社会环境条件下,通过信息反馈来揭示实施效果与立法目的的差距,并采取纠正措施,使法律体系稳定在预定的目标状态。民商法的实施与经济和社会密切相关,其立法后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干预分析等定量方法已用于民商法的诸多领域。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