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指南(2015年第3集 总第63集)》:
因而,李某行为具备成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笔者的意见是不宜作犯罪处理。表面上看,上述意见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机械执法,是机械套用共同犯罪理论得出的结论。为什么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呢?主要理由就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试想,自己的丈夫在与对方三个人打斗,从人数上处于劣势,作为妻子,一个本能的反应就是上前帮助自己的丈夫脱离危险,免受伤害,所以,李某上前拉扯、推搡对方,虽然对于张某最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有一定的帮助效果,但这是一名妻子出于保护自己丈夫作出的本能举动,系人之常情,再自然不过。从期待可能性上说,这个时候法律不应该期待李某作出适法的行为,即不应该期待李某像陌生人一样站在一旁袖手旁观,李某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应该得到法律的宽谅,免除刑事责任。
(二)自身遭受身体或生命危险的情形
案件:张三去夜宵店吃饭喝酒,吃罢抹抹嘴巴就要走人。服务员李四(女)拦住要其付账,张三说没有,要李四跟他到家里去拿,同时发动摩托车便开动起来。李四上不了摩托车,就拉住摩托车后座架不让张三走,并被摩托车拉着往前走了几步。张三加大油门,李四终究拉不住,便松开双手,张三开摩托车向前冲了一段距离然后摔倒,摔成重伤。
有一种意见认为,李四在拉住张三的摩托车时,应当预见到自己可能拉不住而松手并可能导致张三摔倒受伤的结果,但是李四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导致张三受重伤,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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