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综合来讲,可以通过提前加强对专家的保密宣传、对违反保密协议的专家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合法限度内与适当的范围内公布违反保密义务的专家信息等措施的运用,系统地提高保密协议对专家具有的约束力的有效性。具体而言:第一,加强保密宣传。很多情况下,评审专家可能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谨慎而披露了评审相关信息。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对专家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专家的保密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增强保密协议的有效性。第二,通过多种方式严格追究违反保密协议的专家的责任,特别是在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助专家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权限,对专家进行约束。如可以要求受邀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提供所在单位的担保证明等方式,加强对专家行为的约束效力。第三,在合理范围内公布违反保密义务的专家的信息。专家一旦违规披露项目评审相关信息,依据专家行为的性质与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对专家的处罚结果,以促使专家严肃对待保密责任,如可以在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中定期公布处罚结果。但这一措施的运用一定要适度,不能对专家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的侵害。
三 保密措施
(一)基本性措施
基本性措施是指,在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中,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评审工作保密的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专家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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