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律研究论丛(2015)》:
首先,理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能是代表社员大会对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根据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由社员民主选举理事会成员不仅是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重要体现。而实践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由股东或理事长决定的不在少数,理事会成员缺乏应有的代表性。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也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完全是由资本控制。因此,大部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决定也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甚至还有些合作社完全由理事长个人控制盈余分配情况。
其次,在理事会民主管理失范的同时,监事会对理事会的监督状况也令人担忧。尽管大多数的合作社都设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并不多,大部分合作社都缺乏对于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样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方式上,大多数体现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实行盈余分配及保护价收购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并不紧密,社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也不高,也为合作社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了机会。
最后,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管理者薪酬制度,缺乏对以理事长为代表的管理者的利益激励。理事长从合作社中获得的利益主要为其投资回报。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管理型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与此相对应,也必然要求合作社建立起与管理者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管理者薪酬制度,使管理者能够获得与其企业家价值和贡献相对应的经济回报。因此,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者薪酬制度方面的缺失,也是导致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尽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按照要求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也制定有章程,设置了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在实际上并未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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