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刑 法 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客观阶层→主观阶层)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的角色参与问题:共同犯罪(正犯→共犯)
犯罪的数量竞合问题:罪数(一罪→数罪)
刑罚论:体系 → 裁量 → 执行 → 消灭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是司考分值第二大户,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分值。总论中,刑法论占10%,犯罪论占70%,刑罚论占20%。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法益,是指通过刑法来保护的
国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设立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财产。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有一个需要保护的法益。
2.人权保障机能。这是指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过去,我们往往只强调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实际上,若将刑法的任务仅限于此,那么没有刑法,打击犯罪时更爽。因为没有约束,想怎么打击就怎么打击。因此,制定刑法,就是为了强调,在打击犯罪时不能侵犯人权。
保护法益 刑法 保障人权
【提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平衡二者的紧张关系。例如,《肖申克救赎》中因冤枉被下狱的男主角,越狱后如果被抓了回来,要不要判他脱逃罪?
3.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二)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这里的刑法渊源是狭义的,是就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而言的,不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广义的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想一想,建国后三十年间竟没有刑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对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补。目前共有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是本年度的学习重点。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后再没出单行刑法的原因是,对需要增设的犯罪,都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解决。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国、日本将许多交通领域的犯罪规定在道路交通法里。在我国,除了上述单行刑法,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就解释的态度而言,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分。前者是指解释的目
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后者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
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
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例如,“财物”一词,随着社会发展,应当包括立法者当时无法预见到的虚拟货币等。
【注意】司考的官方立场是坚持客观解释。
(三)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考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推导出“-A”。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1,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例2,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对洗钱罪的处罚“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没收”一词使用有误,因为如果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则应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而非没收。因此,这个“没收”应当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参见“洗钱罪”一节)。
6.类推解释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1】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果真如此做,也只能将其错误结论视为一种特殊规定。
【注意2】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有些法官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强奸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第三,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易考情形: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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