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集体合同工作实用手册》:
101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可知,女职工从怀孕至生产之间的时间为“孕期”;从生产至第98天期间为“产期”,在同时可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期中,也有与产期相类似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从生产后,至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的时期为“哺乳期”,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6个月以内的时间。国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具体规定有以下方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下列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④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
(2)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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