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中,民法的责任领域奉行“勿害他人”的原则,立法者将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赋予两者不同的构成要件及不同的法律效果,期望两者泾渭分明,各司其职。一旦发生民事损害之事实,分别以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或为合同责任,或为侵权责任。自20世纪进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以来,因商品经济日趋发达,交易关系呈多元化和复杂化,同时人们面临着很多因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危险,为了防范危险因素的增加对人的侵害,两大法系的判例与学说开始在民法的责任领域倡导“保护他人”的理念,创设了各种旨在维护人身和财产完整性的新类型责任。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范型社会结构转换的社会转型,继受于传统社会的民事责任也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责任可以建构起独立的第三类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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