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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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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继承那些事儿:案例应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0772
  • 作      者:
    郭锰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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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结婚前索要大量彩礼合法吗?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受对方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已有配偶一方又与第三者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应该怎样走?

  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精神赔偿?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吗?

  分居多年后,夫妻能以此为根据申请离婚吗?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为孩子改姓吗?

  夫妻离婚后,孩子惹了祸,谁来买单?

  离婚后,能够强制申请子女探望权吗?

  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

  胎儿有无继承权?

  罪犯是否享有继承权?

  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娘家遗产?

  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遗产?

  继承继母的遗产后,能否再继承生母的遗产?

  多份遗嘱并存,应该怎么办?

  ……

  《生活必备法律丛书:婚姻家庭继承那些事儿(案例应用版)》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婚姻家庭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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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
,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郭锰
,河北邯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就职于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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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生活必备法律丛书:婚姻家庭继承那些事儿(案例应用版)》第一篇通过52个案例对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法律常识及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第二篇通过26个典型判例解读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为读者了解婚姻家庭法提供路径,为百姓解决常见法律问题提供思路。本书从小处入手,旨在让读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有初步认识,并以案说法,让读者将生活实例与法律相联系,将自身处境如案中任务相对比,以期找到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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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什么是婚约?解除婚约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

  2013年农历正月期间,经人介绍原告李刚与被告韩梅梅相识。原告李刚经媒人张大娘之手两次转给被告韩梅梅彩礼现金共计30 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李刚向被告韩梅梅索要彩礼未果,遂将被告韩梅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纠纷。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我国古代,成立婚约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属于“六礼”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婚约至今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着。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往往会召集主要亲朋好友举行订婚仪式,在此过程中,男方往往要赠送女方一定数量及价值的财物,俗称彩礼。在立法层面上,我国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即作为婚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自愿原则,独立地解除婚约,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允许或同意。当然,出于善意道义或风俗的基本要求,一方在决定解除婚约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

  而在婚约解除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结合本案,在原告李刚与被告韩梅梅的婚约解除后,原告李刚将被告韩梅梅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30 000元彩礼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韩梅梅理应将30 000元彩礼予以返还。

  反观,我国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能够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由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就不再困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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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婚姻家庭继承基本法律常识及热点问题答疑

一、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婚约?解除婚约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3

2.男女结婚一定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吗?5

3.表兄妹之间能结婚吗?7

4.结婚前索要大量彩礼合法吗?10

5.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11

6.受对方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14

7.女儿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父亲的再婚?17

8.婚姻自由仅指结婚自由吗?18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21

10.已有配偶一方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23

11.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28

12.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关系能否请求法院解除?32

13.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及子女问题如何处理?34

14.夫妻之间的财产能否明算账?38

15.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应该怎样走?42

16.家庭暴力面前怎么办?47

17.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精神赔偿?51

18.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吗?53

19.如果精神疾病患者离婚,该怎么办?55

20.丈夫发生车祸,导致失去性功能,妻子能否向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7

21.分居多年后,夫妻能以感情破裂为根据申请离婚吗?60

22.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为孩子改姓吗?61

23.夫妻离婚后,孩子惹了祸,谁来买单?63

24.离婚后,能够强制申请子女探望权吗?65

25.离婚后又同居还是不是夫妻?66

二、收养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收养?68

2.收养关系解除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70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要不要给老人支付生活费?71

4.男子离婚后,对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73

5.已生育的夫妻,还能收养小孩吗?74

6.如何判定收养关系是否形成?74

7.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孩,年龄上是否有限制?76

8.夫妻离婚后,养子女抚养费找谁要?77

9.父子关系能够解除吗?78

三、继承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继承?80

2.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82

3.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84

4.胎儿有无继承权?85

5.罪犯是否享有继承权?86

6.侄儿能否继承伯父的遗产?87

7.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娘家遗产?89

8.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遗产?90

9.继承继母的遗产后,能否再继承生母的遗产?91

10.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92

11.抚恤金可以继承吗?94

12.公积金可以继承吗?95

13.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97

14.多份遗嘱并存,应该怎么办?98

15.担任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00

16.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产怎么办?101

17.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103

18.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怎么办?104

第二篇  婚姻家庭继承典型判例

一、婚姻典型判例

1.原告连振文诉被告盛业虎、韦岩峰债权债务纠纷案件109

2.原告梁三俊诉被告原慧莲离婚案件112

3.原告应超诉被告刘媛媛婚姻无效案件114

4.陈某某诉杨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15

5.夏某某诉夏雷婚姻家庭纠纷上诉案件118

6.关某等诉车某悼念权纠纷案件121

7.王某某诉吴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件122

8.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件125

9.叶成毅与陈敏离婚后因孩子探望权纠纷诉陈敏案件127

10.邸欣诉哲辉涉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8

二、收养典型判例

1.杨晓芳诉何贤医院将其婴儿送他人收养要求返还孩子案件133

2.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件135

3.孙某某、王某某1与杨某某为收养纠纷案件136

4.刘某、苏某与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39

5.马某某因与贾某某、张某某变更子女收养纠纷案件141

6.寇某甲等诉寇某丁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43

三、继承典型判例

1.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件147

2.段东诉段春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否继承154

3.董杏蓉、於嘉建、於智建、於培建、於新建诉於震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56

4.罗芙蓉、罗福玉诉王昌雅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160

5.李梅、郭重阳诉郭士和、童秀英继承纠纷案件164

6.杨某遗嘱取消未成年人代位继承权纠纷案件168

7.史永远诉史永其等继承纠纷案件——未尽赡养义务可构成继承权瑕疵169

8.张桂芝诉裴丽珠等继承纠纷案件——住房补贴债权的分割172

9.李维祥诉李格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件175

10.陈雪红等诉陈小芳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件——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178

第三篇  婚姻家庭继承重点法律条文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27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4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5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5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62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36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370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72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76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0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88

11.婚姻登记条例391

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97

13.遗嘱公证细则401

14.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406

15.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407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409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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