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一、法规简介
宪法是社会各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本目的,将取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的根本大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宪法性文件在建国初期起到了
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它有利于团结国内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七五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七八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
宪法。该宪法确立了“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现行宪法。该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该宪法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纲;第二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是国家机构;第四部分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八二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重视国家权力向保护公民权利的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全国人大对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修正案的内容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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