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动向》:
2.外大陆架资源开发利益分享
《公约》规定,由管理局负责“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分配来自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活动的缴款或实物,“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随着外大陆架划界的广泛开展以及深海开采技术的发展,外大陆架资源开发成为现实。有理由期待,作为负责管理《公约》第82条规定的应缴费用和实物的国际主管机构,管理局应提前考虑并采取具体步骤执行该条的规定。为此,管理局制定相关规章或规则无可回避。
事实上,管理局已考虑相关问题。2009年2月,管理局与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查塔姆院)合作召开了研讨会,研讨与第82条执行工作有关的问题。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局委托进行了两项研究,分别涉及与第82条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以及与外大陆架有关的技术和资源问题。在研讨会期间,来自国际海洋法法庭、石油输出国组织、私营部门和学术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政策专家审查了研究报告,并就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评述。管理局委托的两项研究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作为海底管理局技术研究报告第4号和第5号发布。研讨会认为,虽然当前的全球经济形势不佳,但是对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颇有进展,在碳氢化合物方面尤其如此。天然气水合物也是储量富的具有潜在重要性的资源。可以现实地预期,外大陆架资源的首次商业生产将不晚于2015年。管理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应该如何与各生产国进行互动,以及应该如何设计潜在应缴款项和实物的分配办法。鉴于矿物开发项目所需的准备期较长,须在外大陆架商业生产开始之前提前较长时间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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