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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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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3537
  • 作      者:
    李青武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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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青武,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援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保险司法解释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制定;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LLM课程《国际保险监管》主讲教师之一。
  出版个人专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发表专业沦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与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与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项。2007年获北京市市属市管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2008年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二等奖(成员之一,部级奖),2014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九届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部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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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是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础理沦与制度构成的学术专著。,作者运用比较法学与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内涵、功能、宗旨、法律地位及其类型、补偿情形、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追偿权及其追偿对象与追偿范围、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直接请求权。《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建立在对中国救助基金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救助基金制度区域碎片化现象严重,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财团法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提出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的观点,其中,基础功能纯粹是为了弥补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其补偿的损失范围与标准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致,国家财政应对基础功能运行产生的费用承担拨款职责;附加功能应在基础功能之外,由救助基金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保障,该功能产生的费用均由国家财政承担。《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强调应把车上乘客纳入救助基金的保障范围,其与“第三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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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
  责任保险包括任意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前者充分尊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投保人有决定是否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对于风险较大的投保人有决定是否承保的权利。任意责任保险在形式上表现为,投保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由自己承担保费。由于机动车保有人的自利观念和保有机动车的成本最低化取向,机动车保有人往往不愿意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此外,保险人由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驱动,往往拒绝承保属于不良风险的机动车保有人,或者擅定高额保费遏制高风险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或通过条款排斥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或者约定大量的免责条款,阻碍受害人的求偿,这些都严重削弱了责任保险补偿受害人的功能。可见,以自愿为基础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责任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正日益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国家为了贯彻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推行强制责任保险。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符合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政策目标,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受害人的趋势。”机动车责任保险为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救济,须“解决受害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某种非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立法选择,而此等立法选择的基础只能是强制”。因此,保障民权意识强烈的国家,大多实施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非常有益于受害人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为保障受害人,规定了保险人积极的法定责任,如强制承保义务;②强制保险的原则,削弱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合同的相对性。为了防止受害人取得的有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责任保险应具备三个条件:强制保险要求其承保范围和效力足以承保侵权责任;保险单必须提供与其面值一致的毫无异议的担保;通过有效机制,保障机动车保有人投保。前两个条件包括:限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合同自由、限制被保险人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限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以及限制保险人依赖这些条款的权利。英国1930年的《道路交通法》虽然没有禁止保险人限制保险范围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后来修订的《道路交通法》逐步解决了这一问题。
  2.责任保险宗旨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保有人不购买责任保险,就无资格享受驾车给他带来的舒适感受,这种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不仅催生了责任保险,也促进其日益完善。责任保险是为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其基本理念应与侵权责任的基本理念一致,即补偿受害人,这种理念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英国1930年的《道路交通法》之所以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纯粹是为了保护过错驾驶员侵害的受害人,在驾驶员无力履行判决并声称没有第一方保险时,有可以诉求的基金。[ij日本《机动车责任担保法》(2005年)第1条明确规定该法了的立法宗旨,即通过建立机动车运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补偿制度,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并促进机动车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重要目标是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基本的救济,为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貌似违背法理的规定,例如,实施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义务的规定,貌似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未履行投保义务者被禁止驾车,违者甚至承担刑责的规定,貌似违背了物权属于绝对权的法理;保险人因违反承保义务而受到惩罚的规定,貌似侵犯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的规定,貌似违背了契约相对性原理;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中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抗辩受害人请求权的规定,貌似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浮动参考因素由国家统一规定,貌似侵犯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等等。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凡能够提升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功能的任何设计,均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强制责任保险的上述似乎违背法理的规定,正是为了增强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物质基础,顺应了社会本位的要求。社会本位为现代法律之基本原理,如何借用社会法理补充私法自治原则之不足,已成为现代民法之重大课题,即所谓“私法自治之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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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言
一、选题的缘起
二、本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应用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四、本课题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五、本课题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础理论
一、城镇化进程伴随着道路交通事故
二、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实现之障碍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社会保障
四、美国立法例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构成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与破解思路
二、救助基金法律地位选择的决定因素与立法例
三、救助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与外部监管
四、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实证研究
五、结语:完善我国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研究建议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制度
一、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二、救助基金的资金缴付请求权
三、救助基金的资金调整机制
四、救助基金的资金投资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制度
一、救助基金补偿的“受害人”
二、救助基金补偿受害人的条件
三、救助基金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范围与补偿标准
四、救助基金赔偿程序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制度
一、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法理
二、救助基金追偿对象与追偿额
三、救助基金追偿权基础与诉讼时效
四、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的保障

第六章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j构
一、中国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成方面的缺陷
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的法律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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