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法原论》:
(一)提供农业再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国际分保困难,西方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是由民间的市、町、村农业保险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联合会组织经营的,中央业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根据对自身农险业务的风险评估,交纳一定比例巨灾保险费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此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财政补贴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农资金和救灾专款,也可按一定比例划入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当农业巨灾发生时,农业巨灾损失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赔付给各保险公司。同时,政府作为最后的支柱,在该项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支出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提供财政支持。如果某年度巨灾损失赔付额在临界点以下,则差额部分留存在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中,以逐步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而基金的运作,应以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同时争取政府对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
五、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行政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的运作极其复杂,各个国家和地区均十分重视由政府从宏观规划和微观经营两个层面,对农业保险提供有力的行政支持。具体包括:一是对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协助展业承保。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保险的基本知识,需要基层干部耐心细致地解释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解释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协助办理投保手续。二是提供信息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而信息对于保险人和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政府既要帮助保险人掌握对象的有关信息,也要帮助参保的农业生产者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特别是使后者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具体好处和利益,增强其保险意识。三是提供技术服务。既对参保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对保险人在天气预报、灾害预测、产量估算和收入估算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以增强后者农业保险经营结构的合理性,提高其所执行费率的科学性及理赔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四是提供人才培养服务。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大量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这就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政府和共济组织联合会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加拿大的农作物原保险是由各省农作物保险局(后委托各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的,联邦政府(农业部)向各省公司提供再保险。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为经批准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30多家私营和联合股份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农业再保险体系普遍未建立起来,因此只能主要依靠以支付高昂分保费为代价,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一分保。可见,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勇于承担起提供农业再保险的时代重任。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发达,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这也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因此,我国政府应以《国十条》和2007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为指引,加快建立以中央财政独资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核心的农业再保险机制,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原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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