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一)维护公平兼具成本效益的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且地区间自然资源禀赋差距很大,在分配义务时,既要考虑到各省之间的公平分配,又要根据地区间的资源差异而引起的成本差距,选择总体上更有成本效益性的方式来分配。应按照新能源开发利用成本最小的原则,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优先开发,避免出现不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为实现新能源发电配额目标,盲目加大本地区新能源开发力度,应保证新能源资源条件差的地区承担配额义务的代价低于在本地区开发资源条件较差的新能源所付出的代价。
考虑到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电力管理模式,新能源配额指标的分配应以省为单位。我国风电等新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衡,开发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配额指标的分配可以有两种主要模式供选择:一种是基于各省风电消纳能力的差额配额指标分配模式;另一种是不考虑各地区资源差异的等额配额指标分配模式。对于第一种配额指标分配模式,其结果是风资源丰富的地区,例如西北电网和东北电网,可能得到的配额比例偏高;而风资源相对贫乏而电网规模较大、风电消纳能力较高的地区,例如东南沿海地区的配额比例反而会偏低。这种模式立足于风电就地消纳,没有考虑到各省的资源差异,并且也没有充分发挥电网配置资源的能力。对于电力供大于求而风电装机规模较大的地区,完成配额义务的难度很大,如果低谷市场能够顺利开拓,无疑为优先选择的模式。但在低谷电力市场难以顺利开拓的基础上,可能会导致风资源丰富地区为完成配额指标盲目扩大风电,以规模换总量,导致弃风严重,风电利用小时数不高的后果。对于第二种配额指标分配模式,其明显降低风资源丰富地区的配额义务,提高了东南部经济较为发达但风资源欠丰富地区的配额义务。这种模式有利于风电在更大的区域范围消纳,会加大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量,但也可能导致风资源差的地区盲目开发风电,不利于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风电资源的优先开发。长远来看,最好选用第二种配额指标分配模式,一方面,可以使自然资源丰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实现正外部性内部化,鼓励其开发更多的电力;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欠发达地区分配等额的指标,能实现东西部之间的优势互补,从而达到东西部地区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二)按照市场份额比例分配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目标。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长远的目标规划,也为管理部门进行配额指标分配规定了分配的总量。在具体分配配额指标过程中,可以首先将总量目标细化为短期的年度目标,再根据配额义务主体在市场中的供电份额或者传输份额比例,对其承担的配额义务进行分配。笔者建议在维护配额义务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每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维护义务主体的正当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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